中共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共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提纲》的通知
(张宣发[2006]3号)
各县(区)党委宣传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区、高新区工委组宣部、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主要新闻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精神,市政府于2006年3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200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明确了今后几年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具体工作要求,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把握。
一、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围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方法,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要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使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深入人心,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搞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和工作的宣传。市内各报刊、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要精心组织安排,制定报道计划,开办专栏专题,认真搞好宣传报道。要集中宣传中央,省和市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安排,把各级党委、政府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去;宣传中央,省,市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执行好各项政策;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热情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在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宣传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典型事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解放思想,增强信心,克服困难,努力实现再就业。同时,新闻媒体还要对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为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业再就业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直接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大力宣传中央,省,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他们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支持企业改革;引导他们了解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更好地运用这些政策,更快地实现再就业。要密切与下岗失业人员的联系,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中共张家口市委宣传部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同时,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便于各地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2002年以来,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提出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框架,揭开了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崭新的一页。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策落实为主线,以完善工作机制为手段,以创业促就业等活动为载体,以强化服务为基础,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2005年1月,市政府召开全市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同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再推动。
3年来,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明显发挥,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2003至2005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1.13万人。有4.6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包括1.4万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之内。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取得新的进展,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也有较大改善。
二、今后几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繁重,要坚定信心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我市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任务依然繁重。
一是劳动力供给总量不减,就业压力大。今后3年,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近5万人,加上上年结转的8.2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安排就业的达13.2万人左右。从劳动力需求情况看,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会使就业受到一定影响。城镇每年可新增就业2.6万人,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同时,全市农村还有近40万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这种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将在相当长时间里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二是历史遗留问题还需消化解决。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仍有部分未就业人员,今后3年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还需安置一定数量的职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一些职工需要分流安置,部分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依然存在,已实现再就业的有些还不稳定。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三是新的就业矛盾逐步凸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突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速度加快,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做好工作。
四是劳动力素质与岗位不适应的状况需要改变。部分行业出现技能劳动者供不应求甚至严重短缺,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亟待提高。
在看到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很多有利条件。
首先,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把就业再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科学决策。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最重要的政治保证。
第二,我市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将拉动就业不断增长。“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将保持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推进,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行业布局及经济组织形式逐步形成,这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经济基础。
第三,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就业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对促进就业再就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贯彻落实好新的就业政策,将会创造更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
第四,在实践中形成的就业工作管理机制,创造的丰富经验,在全社会形成的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的社会氛围,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诸多有利条件,我们要坚定信心,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精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实做好,在新的历史时期取得更大发展。
三、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实施意见》对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进行了明确,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张家口”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推进机制,逐年增加财政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巩固和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基础建设,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增加就业总量,扩大就业再就业人数,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
二是重点做好全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有就业意愿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三是积极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工作。
四是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五是加强就业管理和失业调控,通过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逐步消除长期失业现象。
四、新政策承前启后,突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点,提出探索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
这次新的就业政策出台,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在“十一五”规划即将开始实施时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2002年以来,通过实施一系列积极的扶持政策,促进了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但由于原有政策执行时间比较短,政策对象和覆盖面较窄,一些操作办法还不够完善。这次新出台的就业政策延长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政策的执行时间,同时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增加了扶持政策项目,调整了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操作办法。通过对原有政策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对就业再就业的支持和扶助力度更大,实效更强。
首先,体现在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其次,体现在促进就业的五条主要途径上,包括鼓励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搞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平稳转移富余人员,提高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稳定性。第三,体现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同时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第四,体现在加强就业的城乡统筹和宏观管理,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第五,体现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新的就业政策特别强调要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今后几年,就业工作仍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目前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很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仍是最紧迫、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受就业岗位有限的影响,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没有实现再就业,同时可能还有新的增加。他们由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弱,再就业面临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已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他们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如果不能再就业或再次失业,仅靠失业保险金或“低保”补差生活比较困难。这些下岗失业人员过去曾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过贡献,理应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因此,新的就业政策把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作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他们市场竞争就业能力弱的现实,要求继续通过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支持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是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方向。新政策在明确工作重点的同时,也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奠定基础。考虑到新成长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场就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新政策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等方面,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激发他们的潜能,铺平就业的道路,促进他们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竞争就业。
五、加大力度,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施意见》提出,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政策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 从事个体经营后需要一个增强竟争能力的过程,有必要通过减免税费,减轻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即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贷款人的申请需求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吸纳再就业的人数和经营项目规模,按照每人申请享受小额贷款的额度,可以扩大到不超过每人贷款额度4万元的贷款,贷款规模不超过10万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退役军人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并减轻利息负担。与商业性贷款不同的是,这一贷款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信用度高,手续简便。另外,贷款贴息项目由各地确定,也更好发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灵活性。
六、提供优惠,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实践证明,企业吸纳就业仍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实施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大,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更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必须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用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同时方便操作,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漏洞。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内,按季“先缴后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引导他们更多吸纳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找到了新工作,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另外,在原来提供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项目,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病有所医”的问题。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定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给予50%贴息。贷款到期的,银行可根据贷款人申请展期的要求或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给予一次不超过一年的展期,展期不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提供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是解决这一群体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实施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2008年底以前给予按季“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在2008年底以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没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用人单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月。
八、平稳转移,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减少社会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鼓励企业利用这一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千方百计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市场竟争力,也有利于辅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平衡转移,减少转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数量。这是国家为稳定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既明确了对改制后的辅业企业在资产利用方面提供的支持,也明确了在税收方面的支持。同时,鼓励辅业企业实现产权多化元,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九、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是我国就业的发展方向,《实施意见》要求,要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进一步发展。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再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工作机制。
十、以人为本,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促进就业中具有重大作用。《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继续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并取缔非法劳务中介行为和组织;进一步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能,增加服务项目,简化并优化就业服务业务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照介绍成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人数给予按季结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省现行规定执行。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市、县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劳动力资源、求职和招聘就业信息要实现联网,有条件的要向社区延伸。市、县区劳动力市场要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职业技能培训和市场工资价位指导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和职业介绍的成功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周到、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一对一”的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进一步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不断完善其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落实专职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落实;社区劳动保障协助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再就业资金列支尽快过渡到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各县区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信用社区建设,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全市各街道(乡镇)都要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零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活动,主城区要先行开展这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广。
十一、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十一五”期间,要推动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使全市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广泛 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要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不同培训项目和技能要求,分类进行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方式采取个人报销补贴和对定点培训机构补贴两种方式,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面向社会,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及时将培训任务或项目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
充分发挥“培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创业培训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继续实施“双万人培训工程”,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
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就业工作范围。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制定帮助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切实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并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开展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解决好就业问题,既要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调控失业,预防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过快。失业人员过于集中、长期失业人员比重偏大等问题,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把失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实施意见》要求,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必须依照有关政策制定确保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 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各项政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操作要公开透明。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企业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减少向社会排放。企业因整体退出、主辅分离、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不得裁员。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要制定被裁减人员的就业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含10%)或年度内累计超过15%(含15%),需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张家口市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政字[2006]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市和各县区都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登记失业率超过全市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登记失业率达到失业警戒线时,劳动保障、统计、发改委等部门要对失业状况进行调研,找出失业源头的行业和地区,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具体失业调控方案。各县区要按照失业调控方案要求,把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十三、加强就业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管理,特别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是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就业管理。
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和条块分割,建立面向全社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违反《劳动法》行为。
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状况数据库,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人员,均可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纳入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十四、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政策对就业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通过政策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劳动者通过就业提高生活水平,是处理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正确方向。为了有效衔接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探索和建立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及时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十五、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努力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为了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意见》提出,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要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将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相应调整。各县区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省政府冀政〔1998〕31号文件确定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财政和社会资金筹资渠道不变,所筹资金与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规范落实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实施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到政策落实的全程管理,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再就业资金效绩评价体系和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量化考评方法,对重大支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再就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再就业资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就业工作,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