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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求的通知
【文  号】 冀政办函〔2006〕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要求》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2006年办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要求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 (以下简称代表、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政府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全国 “两会”后,将有部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由我省政府办理。为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和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及 《河北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审核,明确任务。

各承办单位对收到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逐件清点、核实。对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会办单位,不得延误不告、自行处理。各承办单位对收到的省代表建议审核无误后,要及时登记在册,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 “人大代表建议交办清单”。省政协提案按省政协有关要求处理。

二、严格时限,及时 办 复。

主办省“两会”交办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任务合计在5件以下的,承办单位应在4月20日前办复;主办任务在6-10件的,承办单位应在5月20日前办复;主办任务在11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在7月20日前办复。因特殊情况,最终办复时间不得超过8月20日。会办单位应在4月20日前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两会”闭会期间交办的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照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函要求的时限办理和答复。全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交办通知的要求办理。

三、层层负责,落实到人。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的三级办理工作责任制。将每一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都具体分解到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责任分解情况 (《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责任分解表》附后)要于3月20日前报省政府督查室备案,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作为年终综合考核各承办单位工作的内容之一。

四、突出重点,全员办理。

省 “两会”后,省政府办公厅将筛选确定部分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交由有关单位重点办理。各承办单位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从承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筛选确定部分与中心工作联系紧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作为承办工作重点,认真加以解决。要认真坚持承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员抓办理工作制度。各位领导同志要实行包案责任制,亲自部署、亲自办理、亲自走访。各承办单位确定重点问题和领导全员办理的情况 (《办理重大和重要问题情况登记表》和 《领导全员办理情况登记表》附后)要于3月31日前报省政府督查室备案。

五、逐件梳理,综合分析。

各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一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同时,加强综合分析,从中发现和归纳出带有宏观性、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及对策,提供给领导决策参考。

六、依法办理,规范答复。

(一)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并且有条件解决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予以解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慎决策;对合理化的建议、意见,要积极采纳;对符合法律和政策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并把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及时向代表、委员通报;对于所提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目前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答复意见要格式规范 (答复格式附后),内容客观、全面、准确,落实措施具体可行。避免出现格式不规范,措施、意见、答复语言简单、生硬和答非所提等问题。

(三)为确保办理和答复质量,省政府办公厅继续实行复前审核。主办单位在正式书面答复代表、委员之前,应在认真把好第一关的基础上,将起草的答复意见函 (包括会办单位意见、有关背景材料)及时报省政府督查室审核,待审核同意后再由承办单位作出正式答复。情况特殊或复杂的问题,主办单位也应在规定的办复时限前10日内报审。

(四)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并案答复时要写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编号,并分别写清主送代表、委员的姓名。

(五)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要分别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对委员联名提出的政协提案,只答复领衔的委员。在给代表、委员寄发书面答复函的同时,要将 《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 《反馈意见专用信封》一并寄给代表和委员;属于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反馈意见专用信封》只寄给领衔的代表或委员。代表建议答复函同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5份和省政府办公厅2份;政协提案答复函分别抄报省政府办公厅2份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5份。

(六)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全部办结后,各主办单位应将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函制成电子版送交省政府督查室。

七、密切协作,主动配合。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汇总会办单位的意见;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进行办理,及时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 (同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各2份)。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办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实行会商办理制度,即由主办单位提出会商办理意见,制订会商办理方案,呈报省政府督查室进行协调,待协调意见一致后由主办单位再作出正式答复。

八、重视反馈,妥善处理。

承办单位要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提出进一步办理要求或对答复意见、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具体分析,并采取措施重新办理,再次作出答复。对问题重要、影响较大,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承办单位共同邀请省人大、省政协主管部门以及提出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代表、委员和有关方面专家,认真进行论证,以取得共识。对承办单位作出答复后代表、委员没有反馈意见的,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原因,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调查情况,了解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真实想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九、开门办案,阳光操作。

继续大力推行 “现场办案”、“联合办案”等做法,实现 “开门办理”和 “阳光操作”。各承办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筛选一些代表、委员关注且问题比较重要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邀请省人大、省政协主管部门和代表、委员参加,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具备条件的承办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科技手段开展办理工作,试行网上办理。要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理方式和途径,大胆尝试媒体跟踪、热点聚焦、电视访谈、专题报道等作法,增强承办工作的透明度,畅通代表、委员实施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渠道,扩大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增强办理实效。各承办单位拟订的“开门办案”方案和计划,要于 4月 20日前报省政府督查室备案。省政府督查室将适时予以协调指导。

十、扎实复查,热诚走访。

各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任务基本完成后,要对本单位办理工作进行 “回头看”,扎实开展复查落实工作。对答复代表、委员给予解决的问题要切实抓好落实兑现;对答复列入规划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做到 “事事有结果,件件见成效”。要切实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走访工作。走访率按承办任务 (合并计算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任务)多少确定,承办任务在10件以下的,走访率要达到100%;承办任务在 11―49件的,走访率要达到50%以上;承办任务在50件以上的,走访率要达到30%以上。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到的代表、委员,以及对答复意见反馈不满意和没有反馈意见的代表、委员,要全部走访。要采取直接走访的形式,当面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杜绝层层委托走访和电话走访。要讲究走访质量和实效,虚心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认真填写 “走访代表、委员专用卡”(附后),及时报省政府督查室汇总,切忌拖报、压报。全部走访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政府督查室。

十一、加强宣传,搞好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总结承办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承办工作。在本年度办理任务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全年工作,并于11月底前向省政府督查室报送书面总结2份,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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