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当前政府法制工作任务和措施的建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当前政府法制工作任务和措施的建议的通知
【文 号】 冀政办函〔2006〕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当前政府法制工作任务和措施的建议》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当前政府法制工作任务和措施的建议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加快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步伐,大力提高各级行政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就当前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和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化认识,使各级领导在对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领导力度上有新的突破
(一)深入贯彻《纲要,提高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使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真正把依法行政当作本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内的大事,当作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
(二)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全面工作的统揽和具体领导。各设区市和县 (市、区)都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督导、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率先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沟通与联系,通力合作,推进工作落实。
(三)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省政府领导和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坚持经常学法特别是有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每年安排两次有省政府领导、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法制讲座。设区市和县 (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并认真实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学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举办一次厅局级领导干部学法体会文章征集评选和表彰活动。要制定和实施政府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计划,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行政学院,举办依法行政专题短训班,在2006年至2007年两年内将各县 (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轮训一遍。
(四)发挥好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凡已成立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要认真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未成立的要尽快成立或建立稳定的法律顾问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涉法事项的处理决定,主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要听取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各级政府领导和法制机构要保持与法制专家或顾问的密切联系,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法制监督上有新的突破
(五)依法确权定责。要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确认。经清理确认后的行政权力,要规范权力的名称、明确权力的来源依据、确定权力的行使规则,并编制职权目录,使每项行政权力都有据可查,每项责任都落实到岗,做到权责清晰。
(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要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公开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动态公开,并积极探索网上受理审批、网上同步公开、网上实时监督等形式,使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置于阳光之下。
(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严格复议程序,提高复议质量。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要重事实、重证据、重依据,对违法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公平、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大力加强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尚未开展或不能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县 (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开展此项工作,切实解决群众 “复议无门”的问题。省和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加强规范性文件备审工作。严格执行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并自2006年起,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省和设区市政府各部门凡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定稿后印发之前,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在15日内完成审查并给予答复。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范性文件,部门不得印发。擅自印发或者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政府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监督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成全省统一、完备的 “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切实做到 “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九)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推进力度。已经初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运转;已确定方案的沧州市要抓紧实施。其他各设区市都要在今年内普遍推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积极配合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等部门,大力推进文化领域和农业、林业、流通领域等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十)指导和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帮助各仲裁委员会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在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用上有新的突破
(十一)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立法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立法要突出重点,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注重进行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在发挥部门积极性的同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对计划安排的主导性;要实行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制度,拓宽立法建议项目的来源渠道;要制定统一、明确的立项标准,建立立法项目的遴选机制。要加强立法调研,坚持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做到不调研不予立项,不论证不予立法。提起立法的主管部门领导要具体参与有关立法工作,法制机构要做好各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立法质量。
(十二)扩大立法的公开与民主。要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要利用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介公开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有的要召开听证会面对面听取意见。要向社会明确宣布,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立法建议,有权参与立法、提出意见,有权提出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及修改废止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对有关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十三)推行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施行情况。对于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时过境迁、失去继续实施必要的,新的上位法出台后原规定与其相悖的,要进行修改或废止。2006年上半年,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提出处理意见。自 2006 年起,对新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要在实施满一年后对实施情况进行初次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也要有重点地进行评估。
四、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和实施高强度培训计划,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上有新的突破
(十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层层分解到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每个执法人员,明确执法责任、范围、程序和执法标准,实现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要严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运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年年中要进行一次随机性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十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和实施高强度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分别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今年上半年,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省级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资格考试。行政执法人员今后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参加一次相关考试。对未经培训和考试、补考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安排进入行政执法岗位。原已取得执法证件的予以收回,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五、加强对基层依法行政的督导,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推进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上有新的突破
(十六)加强对市、县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督导。按照《纲要》确立的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原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真正把依法行政的任务落实到基层。设区市人民政府除抓好本级依法行政工作外,要下大力气抓好县、乡 (镇)两级依法行政工作。要把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组织调研,发现和抓住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十七)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对省政府已确定的26个依法行政示范县 (市、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督导,为全省深化依法行政探索方法,总结经验,发挥引导、示范、带动作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联系和指导省直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并对各示范县 (市、区)、各设区市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予以督导。各设区市政府及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支持和指导。示范县、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进行专门考核,对创建工作先进的予以表彰,推广其经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并补充确定新的示范单位。今年六月份召开一次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
六、以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为目标,在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上有新的突破
(十八)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部分设区市、县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的问题,使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为政府法制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大力加强自身的思想、业务、作风建设,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真正发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在全省政府法制机构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每年对县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十九)建立公开、高效的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反馈系统。省、设区市、县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之间要建立运转通畅的信息反馈系统,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使各法制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及省内外政府法制工作的最新动态。要适应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全省政府法制系统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共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布查询、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执法人员测试和执法证件管理。
(二十)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与省级新闻单位联系制度,在河北日报、河北电台、河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增加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宣传报道,及时传播先进经验,公布法规、规章,征集公众对立法、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各项工作的意见,批评违法行政和乱作为、不作为现象。参照《法制日报做法,在《河北法制报》设“政府法治”专版。并逐步在其他省级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节目,加大宣传力度。各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也要积极联系同级报社、电台、电视台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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