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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张银发〔2006〕66号)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中心支行

张家口市财政厅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张家口分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张家口办事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石发[2006]6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各自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和管理,确保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张家口市财政局      张家口市

张家口市中心支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银石发〔2006〕69号)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

通    知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支)行,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要求(见附件),结合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市财政各承担12?5%)。我省确定的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三)探索小额贷款管理模式创新。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以下同)的新模式。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责任,建立考核制度

  (四)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督导、协调工作。指导本辖区经办银行,加强与当地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担保机构的协调配合。各经办银行要从讲政治、讲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调整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负责审核贷款申请人资质、经营项目;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小额贷款任务计划按1:3的比例及时注入担保基金,并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各经办银行要按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

  (六)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小额贷款的发放原则上应由经办银行自行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小额贷款还款方式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不得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按月分期还贷。转换经营项目的可以再次申请贷款,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七)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八)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足额拨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要本着有利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银行开户规定给予经办银行社保资金存款支持,对不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减少社保资金存入额或取消社保资金开户。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九)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计划,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各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到位情况和贷款发放情况将作为省下拨再就业补助资金的挂钩内容之一。

  三、积极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办法

  (十)担保机构应优先实行信用担保、企业担保、个人联保等形式的反担保。凡按规定需提供信用反担保的人员其担保人可放宽到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以自有资产或资金抵押作反担保的,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30%。申请小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且经营正常、有良好个人信用记录的,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十一)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已参加创业培训或者具有与申请贷款的项目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凭创业所在社区推荐函、参加创业培训合格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由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信用社区建设,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十二)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不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没有欺诈行为和案件。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社区建设实施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十三)经办银行按上级行授权对信用社区内信用户的贷款实行授信管理和优惠利率,对符合银行信用贷款条件的发放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一次性审批,在额度内信用户可随用随贷。对信用社区内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并可视借款人信用等级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十四)建立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制度。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1%到1.5%的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所需资金从各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设区市确定,考核工作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组织。

  五、健全小额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十五)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对贷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增强其还贷意识。

(十六)对出现的贷款损失,由当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全额赔付,省级再就业资金承担各市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经办银行要于每月后10日内向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贷款逾期清单,由其督促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区协助经办银行追偿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尚未全额归还的,由经办银行从担保基金中直接扣还本息及逾期罚息,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停止放贷。除上述规定内容外,此前国家和我省下发的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继续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银发〔200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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