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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政办  [2006]  4号     责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一月九日




秦皇岛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和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公安字〔2005〕4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在全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乡政府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安监、海事、港航等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专项整治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苏小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胡连鼎  市交通局副局长
揣福庆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立军  秦皇岛海事局副局长
张岩田  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港航管理局副局长郑士平担任。
六、整改步骤
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主要任务是:层层动员,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知晓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渡口名称、位置(所在的河流、水库,连接的码头或者村镇、道路名称或者编号)、渡运距离、年客货渡运量、每年渡运期间、所在河流、水库的水文气象情况(水位、水深、流速、流量,常年风向、风力,恶劣天气发生情况,结冰期);渡口经营(管理)人情况、渡口是否经过批准以及批准机关、渡口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渡船数量、每艘渡船的具体情况(包括船舶名称、建造材质、建造地点、建造时间、船厂名称、登记和检查情况、两柱间长、船宽、型深、吨位或者载重量、乘客定额等);船员(渡工)是否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摸清底数后,形成文字材料并填写附件一和附件二,于2006年1月20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统计标准,按附件三规定内容执行。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现场检查,认真整改。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由交通、安监、海事、港航部门组成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活动检查组,深入各县区对渡口、渡船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县乡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县乡政府要按照验收标准(附件四)和检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进行整改,特别是一些未经审批、私搭乱建、没有安全保障、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县区政府于每月30日前将按附件五的要求,将当月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主要任务是: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县区政府按照本次整治活动的验收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进行验收,市检查组负责把关。经验收合格的,由市领导小组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但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予以取缔。
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主要任务是:各县区根据第三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市检查组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渡船进行再次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0%。各县区在第四阶段工作完成后,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资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实施方案于1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大力宣传,提高认识。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投入,促进安全。各县乡政府要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船舶,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要站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农村路网规划中,重点考虑渡口建设,条件具备时,优先采取撤渡建桥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出行条件。
(四)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对照验收标准及专项整活动检查组的要求,对发现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五)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以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责任。
(六)认真总结,长效管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后,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渡口、渡船安全运行。

附件:1、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2、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统计标准
4、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5、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
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区        渡口总数(道)        批准情况        渡口经营类型        渡口类型
经县级政府批准设置(道)        未经县级政府批准设置(道)        义渡(道)        半义渡(道)        经营性渡口(道)        汽车渡口(道)        客渡
总数(道)        其中:学生渡(道)



附件二:
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区        总计        机动渡船        非机动渡船        渡船材质
艘数        功率(千瓦)        总吨        艘数        总吨        艘数        总吨        钢质(艘)        水泥(艘)        木质(艘)        其他(艘)








附件三: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统计标准

根据交通部《关于统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统计标准的通知》(渡整办函〔2005〕1号)要求,统计标准如下:
一、渡口,指连通江河、湖泊、水库,陆岛,岛岛等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车)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应设施,包括码头、踏步、侯渡棚、趸船及安全设施等为渡运服务的相关设施。
正常运营的渡船自起点出发至终点,渡运完一个航次,再次回到起点,称为一道渡口。各省在统计一道跨省渡口时,以0.5道计(在上报渡口总数时如出现0.5道,则取整数)。
渡口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渡口条件,但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明确为港口的不属于渡口(但港口范围内有渡口仍应统计)。
二、汽车渡口,也叫公路渡口。指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连通水域两岸的公路,专门供运送机动车辆(包括同时搭载人员)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应设施,包括渡口的码头、引道、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
学生渡,指主要供运送学生上、下学的渡口。
三、义渡,指不收取乘渡人任何费用或物资的渡口。
半义渡,指不当场收取乘渡人任何费用或物资,而由当地县乡(镇)政府、行政村或当地群众自愿给予适当补偿、资助的渡口;或不以赢利为目的,只收取乘渡人部分费用或物资,以维持渡工基本生活需求的渡口。
除义渡,半义渡以外的其他渡口为经营性渡口。













附件四: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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