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5)203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公安字〔2005〕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推动水上交通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于 山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建洲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江帅 市交通局局长
王树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秦宝龙 市交通局副局长
赵立军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国忠 丰润区政府副区长
张 龙 迁安市政府副市长
魏广印 遵化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杨明贵 滦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秦宝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200169,传真2201111。
六、实施步骤
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主要任务:层层发动,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知晓本次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对本辖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渡口名称、位置(所在的河流、水库,连接的码头或者村镇、道路名称或者编号)、渡运距离、水库的水文气象情况(水位、水深、流速、流量,常年风向、风力,恶劣天气发生情况,结冰期);渡口经营(管理)人情况、渡口是否经过批准以及批准机关、渡口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渡船数量、每艘渡船的具体情况;船员(渡工)是否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摸清底数后,形成文字材料并填写好附件2和附件3的相关内容,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2月1 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主要任务: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地应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未经审批、私搭乱建、没有安全保障、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地应于每月1日前按附件4的相关内容,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由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具体工作由县、乡政府组织,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把关;经验收合格的,统一在市级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20日)。主要任务:各地根据第三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各地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与市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将制定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统一规划,加大投入。各地要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规划,切实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
(五)查找不足,认真整改。各地对发现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等现象,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六)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督导组,对全市开展整治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七)认真总结,长效管理。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后,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继续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扎实做好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1、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