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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沧政发[2005]40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性质、范围等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细则》,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及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依靠科学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及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上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测定;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由省政府批准启动预警。未被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向驻沧军队、武警部队以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3、省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蓝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橙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启动的级别和应急响应的范围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判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省政府批准。

(二)应急响应。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2)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呈请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同时,向市政府建议,使各有关区域和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政府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政府,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做好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2)市卫生行政部门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1)省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市、县(市、区)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在省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与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二)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成立专家组、救护队,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2、计划部门 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3、财政部门 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费用。

4、教育部门 加强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5、公安、安全、司法部门 做好法制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工商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及时开辟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申报审批的绿色通道,保证市场供应。

8、物价部门 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9、科技管理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10、新闻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11、民政部门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体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12、铁路、交通部门 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检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13、农、林部门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4、检验检疫部门 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15、经贸部门 配合计划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6、旅游部门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7、爱卫会、环卫部门 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18、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9、监察部门 负责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受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卫生局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社会学、经济、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多学科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工作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市、县(市、区)分别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随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考核制度,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4、常规检测。充分利用四级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检测,规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的报告管理,提高检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5、医疗救治网络。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实现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6、信息系统。建立适合我市需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7、科研和交流。积极开展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三)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以及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

(四)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其日常运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费用等。捐助资金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市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给予适当支持。

七、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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