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承德市平泉县南五十家子蒙古族满族乡更名为南五十家子镇有关问题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承德市平泉县南五十家子蒙古族满族乡更名为南五十家子镇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北省平泉县南五十家子蒙古族满族乡更名为南五十家子镇相关事宜的请示》,决定如下:
一、适时召开南五十家子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相关决议。具体程序为:由南五十家子蒙古族满族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出决定,召集并主持南五十家子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南五十家子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其主持南五十家子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将南五十家子蒙古族满族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南五十家子蒙古族满族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南五十家子蒙古族满族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分别改变称谓为南五十家子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南五十家子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南五十家子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决议。
二、待南五十家子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南五十家子镇人民代表大会和镇人民政府方可挂牌办公。
三、南五十家子镇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换届选举与全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