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发[2005]7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沧州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工业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推动市直工业持续、快速、高效、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沧州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注册,在市区纳税的工业企业(含中央、省驻沧企业,近几年和今后市政府新投资参股的奖励办法由市政府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民营企业为法人代表。
二、奖 励
第四条 以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留成市本级部分(以下简称留成部分)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可以以汽车、住房、现金等形式作奖励,具体奖励形式由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 企业上缴税金留成部分超过上年基数10%-20%的,其超过部分的30%用于奖励企业。
第六条 企业上缴税金留成部分在50-100万元并超过上年基数2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奖励企业。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并超过上年基数50%的,除按超过部分50%奖励企业外,再由市政府向其颁发“市长特别奖”,此条不与第五条重复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降耗增效。凡企业原材料消耗及综合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最好水平,并且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20%(含20%)以上的,按照实际增加额的2%奖励经营者。
第八条 企业技改或新上项目(非生产性项目除外)投产后,经过连续一年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实现预期效益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一次性奖励经营者,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实际新增上缴税金留成部分总额的50%。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批量投产后一年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奖励经营者,其中国家级新产品按70%奖励,省级新产品按50%奖励。另外,企业在一年内获得五项及以上国家专利权的,一次性奖励经营者10万元。凡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奖励经营者10万元。新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经营者10万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并列入年度预算,本年度剩余资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申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年终由企业填报《奖励申报表》、会计和统计年报及有关报表,上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第十二条 由工业经济促进局牵头,财政、审计、国税、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对技改和新上项目,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有关文件,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兑现奖励。
四、附则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与奖励。
1、企业领导人有违法乱纪行为。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欠发职工工资的。
4、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低于10%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遇财政体制发生变化时,此办法由市政府相应进行完善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