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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55号     责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和《河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整顿规范目标要求,提高全市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和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到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运用法律、行政等各方面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组织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秦皇岛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李洪卫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姚兆荣局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分局秦皇岛安监站、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电力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为:3651629,3651630。
四、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整顿的重点内容
在今年上半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一矿一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等“三查”工作。
1、以超贫磁铁矿、小铁矿和小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正在生产的矿山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报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乡(镇)所辖区内大面积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严重环境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2、以小煤矿为重点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依法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报原审批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有相关部门及时吊销(注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报省国土资源厅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查处以承包等名义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企业改制等行为;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等名义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4、以治理开采超贫磁铁矿矿山环境为重点,对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的矿山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超贫磁铁矿开采等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务、安监等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秦皇岛市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秦政办[2005]74号),深入开展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6、以整顿擅自越权、违法、违规配置资源、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为重点,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单位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清理和纠正各级政府规避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规定,擅自越权、违法、违规配置资源、设置矿业权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8、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办,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的重点内容
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为主要内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矿业权管理。重点对采矿权的审批、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一些地方以各种理由非法干预矿业权设置的问题;从严查处越权审批、出让矿业权的行为;依法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采矿权申请、出让、延续、变更、注销、转让、抵押等相关管理制度。
2、全面贯彻实施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集中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依照宏观调控,集约利用,合理布局,规模办矿,提高标准,保护环境,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在依法取缔整合范围内的无证矿和其它违法开采的矿山前提下,核查区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资源开采现状,按照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科学编制区内矿产资源规划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的措施,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组合,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通过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使全市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山规模明显扩大,矿山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扭转;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超期证等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矿业权纠纷和越层越界等各类违法案件明显减少;建立和完善全市采矿权设置规划和计划,实现采矿权向有计划出让矿权的转变,对矿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提升;建立和完善全省矿业权市场,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长效机制。
3、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加强我市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制定完善我市市、县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市、县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要重点对越层越界采矿发现和查处问题进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越层越界开采特别是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地质测量和执法监察队伍,加强对越层越界开采的监督、巡查和查处力度;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5、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落实好我市的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逐步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6、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
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市、县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20日至10月15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15―2006年底)集中力量开展“三查”工作,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犯罪行为。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其中,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要在2005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以迅速遏制各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反复回潮的势头。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至2007年9月底)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决定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部门间要做到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共同开展好工作。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市、县(区)政府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县、乡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关键,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
(四)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保证措施,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扎实开展。一是,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为3651629、3651630、3651631,对举报的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市、县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物质奖励;二是,建立舆论监督制度。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要组织新闻单位参与,对重点和热点问题,要主动邀请新闻单位跟踪报道,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三是,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限期办结。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建立信息交换网络,加强联络和沟通,及时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动态、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五是,从人员和资金上切实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开展。市级整顿和规范工作专项预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资金需求。
(五)强化督查,扎实推进。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点清查,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注重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做到标本兼治。要深刻领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等新理念、新理论的科学内涵,自觉用科学发展观统揽矿产资源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定职能探索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问题;牢固树立规划意识,切实加强宏观调控;探索建立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制度;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对矿业权人勘查、开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行有效监督,并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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