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大举措,是政府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具有重大意义。2005年9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就我市如何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法定职权
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法定职权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环节。
(一)梳理执法依据由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
(二)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它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四)梳理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注意搞好两个衔接:一是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二是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五)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要通过执法公示栏、当地政府公告或者通告、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六)各部门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进一步明晰本部门的法定权力。明确列出本部门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权力的职责范围、种类和幅度;几个部门联合行使的权力,由依法牵头组织的部门列出。
(七)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要在2005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分解执法职权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前提,是建立执法责任制的第二个环节;确定执法责任与分解执法职权紧密相连,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具体体现,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三个环节
(一)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二)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做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做出解释; 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本部门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并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追究形式。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七)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八)分解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是评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要以政府规范性文件、通告或政府网站的形式,在考核主体的考核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4、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7、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
8、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9、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结果等;
评议考核主体可根据上述内容,进一步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要把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评议要采取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外部评议要采取多种方式,要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是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政府对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年度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情况考核范围,并在其中占20%的比重。
(六)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要与对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评议考核。
(七)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原则上适用《沧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要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方案,并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办理。
(三)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本级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受到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及其以上等次。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五)政府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做到该奖则奖,当罚则罚,奖罚并举。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做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起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并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抓好组织落实。
(二)做好指导协调。为做好市本级的相关工作,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组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联席会议,搞好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工作,其他部门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组织得力班子。为高质量地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按照确定的时间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方法以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确保把此项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
(四)加强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认真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或者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配套制度包括: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委托执法备案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以及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他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相关配套制度要在2006年3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推行。2006年4月,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是否完善,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六)完善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不断总结、推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2006年5月以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建议,履行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长期有效运转。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OO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