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18家省及省属以上企业下达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18家省及省属以上企业下达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的通知
【文 号】 冀政函[2005]114号
石家庄、张家口、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削减排污总量,加快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18家省及省属以上企业的33个污染项目进行限期治理(名单附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的督导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尽快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