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政办[2005]80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使门户网站在推进政务公开、公共服务、宣传廊坊、沟通民众、建立高效透明政府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廊坊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廊坊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廊坊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
实 施 意 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廊坊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02]80号)、《河北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管理规定》(冀政办函[2003]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05]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站点,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为分站点的网站群,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依托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和开展网上办公的窗口,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
第四条 市政府网站的宗旨是全方位多视角宣传廊坊,推介廊坊,创新政府部门办公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展示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和高效的形象,建立政府与市民、与外界快捷沟通的渠道,更好地为市民服务、为海内外宾朋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承办。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的门户网站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按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3]22号)文件要求,所需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列支。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指导,本部门网站建设和维护由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3]22号)文件要求,所需资金列入每年的部门预算。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分站点的业务联系和监督考核,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制作、数据库开发、信息资源汇集和有关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维护
第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更新和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栏目的更新维护工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维护责任分工表见附件)。
第十条 网站栏目分工确定之前,各单位应按门户网站栏目信息更新要求,按时把审核后的信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市经济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网站栏目确定分工后,各单位对所分工负责的栏目应及时更新,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由本单位通过联网终端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把关机制,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发布栏目内容负全责。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把关包括:(一)要求上网的信息是否按时发布;(二)上网信息是否有涉密或不适宜对外发布的内容;(三)上网信息中的统计数字是否准确。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阶段性专题栏目由市经济信息中心开发制作,市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信息资源。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五条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和高效监督的原则,实行网上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都实行网上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内容主要是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投诉渠道等。
第五章 网上办事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网上办公的总平台。各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
第十九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审批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电子表格方式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逐步实施网上审批,达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审,推动电子政务。
第二十一条 开展网上预审的单位,审批项目的办理由该单位具有此项审批权的相应处(科)室负责,纳入相关处(科)室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网上预审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实施网上办事的部门要开设网上投诉信箱,投诉信箱由各部门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分担的网站更新维护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对照《市政府网站日常维护责任分工表》检查各单位维护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单位网上办事、网站更新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检查评比结果和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争先创优活动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分站点负责维护的工作人员不得把后台维护的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三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设有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的分配、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电子信箱只供各站点单位及工作人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应维护本系统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维护责任分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