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指导意见
冀政办〔2007〕10号 2007年4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1997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基础教育阶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审批了一些改制试验学校。这项改制试验,对缓解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清理规范改制学校的要求,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健康发展。
二、农村地区(含县城)改制学校,从2007年秋季起不再按改制政策招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设区市市区改制学校(整体改制学校和依托名校举办的改制学校),从2008年秋季起不再按改制政策招生,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三、各市在当地公办学校保证义务教育实施的前提下,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依托名校新建的改制分校,经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独立的民办学校,与原依托的学校完全脱钩,并履行民办学校批准注册等法律程序。改制分校转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妥善安置改制学校教师。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改制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安排。学校自聘教师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到期后在参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招录时可优先补充进入公办教师队伍。
五、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后,各级政府要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其债务由举办学校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后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经举办学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原来按照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
六、清理规范工作要与区域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紧密结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农村地区(含县城)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后,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
七、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在2008年底前完成。鼓励各地根据各改制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地抓紧研究制定清理规范的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市要在2007年5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清理规范方案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