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7〕21号
2007年3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环境等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决消除整顿死角,持续保持对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通过对违法采矿出现反弹苗头地区的集中治理整顿,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基层监管到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
这次集中治理整顿,以打击曲阳县、易县、平山县、行唐县、赞皇县、元氏县、邢台县、临城县、沙河市、内丘县、磁县、涉县、蔚县、赤城县等县(市)乱挖滥采铁矿、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全省其他地区也要对前一阶段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回头看,严防违法采矿行为的回潮和反弹。
二、工作安排
这次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各市、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级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3月6日至15日)。2007年3月6日召开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动员部署集中治理整顿工作。2007年3月15日,省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在蔚县召开治理整顿会议,对蔚县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重点部署。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组织,落实整顿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二阶段:集中查处阶段(200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各市、县(市、区)要组织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矿点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迅速遏制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反弹的势头。2007年4月15日前,各设区市要将所查处的违法案件登记造册,报省整顿办备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4月15日至4月底)。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省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省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市、区)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保证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于万魁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周明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领导。
(二)强化监督,务求实效。这次集中治理整顿要把督导检查贯穿始终。在集中治理整顿期间,各设区市政府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若干强有力的督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不间断督导检查,确保集中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保证工作质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处理,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整顿办将抽调专门人员,分四个督导检查小组,由厅级领导带队,对各市、县(市、区)的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落实责任,严明奖惩。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整顿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对重大案件和整顿不力的,省整顿办将挂牌督办。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责任人的责任。在集中治理整顿期间,省国土资源厅将暂停受理张家口市和曲阳县、易县、平山县、行唐县、赞皇县、元氏县、邢台县、临城县、沙河市、内丘县、磁县、涉县的土地、矿产审批事项。集中治理整顿结束后,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继续暂停受理土地、矿产审批事项。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机关干部插手、参与非法采矿的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党政干部参与非法采矿的,不论以何种形式、何种名义,一律依法依纪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认真清理与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地方政策,特别是要重点清理那些以签订合作、合伙、承包合同形式开发矿产资源开发荒山为名,实施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四、总体要求
(一)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集中整顿重点区域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对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要亲自研究部署。有关负责同志要深入整顿工作第一线,检查指导整顿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迅速解决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完不成整顿任务的,要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
(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并负责查处非法采矿案件;安监、煤监部门负责查处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纠正违规采矿立项;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各级干部参与非法采矿和整顿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纪律责任;公安部门负责火工器材的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环保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采矿中的破坏环境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采矿中的水土流失责任;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采矿中的乱砍滥伐树木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对整顿工作的舆论监督。组织新闻单位参与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对重点和热点问题跟踪报道,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对整顿工作认识不高、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曝光。
(四)建立防止非法采矿回潮反弹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动态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矿区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各部门协调联动制度等措施,形成有效防范违法开采行为回潮反弹、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