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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14号   

2007年2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数额
2007年上半年,各市、县(市、区)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一)核定债务,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逐笔审核每一项债务,查明举债原因,核对资金使用情况,分清债务性质,摸清债务用途。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把偿还债务的责任明确到单位或个人。(二)锁定债务数额。在认真核对原始资料、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经借贷双方确认无误,审核人员和审核机关签字签章后,锁定债务数额,上报清理结果。已经锁定的债务,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及化解调减外,今后不得随意调整。(三)实行分类管理。对经核实认定的债务,在明确债权人身份的基础上,分别以直接债务、担保债务、经营性债务、乡村两级运转债务、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公益事业发展债务,举办义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防疫、扶困救助、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债务等实行分类登记。要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四)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政策措施,对2006年及以后新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三、扎实推进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
化解乡村债务的基本原则是“谁的债务谁化解,以乡(镇)、村为主,上级适当帮助”,即乡镇举债由乡镇偿还,村级组织举债由村级组织偿还。乡村两级要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政策和措施。以盘活资产、开发资源、债务重组、清收债权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各级政府要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支持乡(镇)村化解债务工作。省级财政结合“六奖二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发展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地在化解债务时要依法办事,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的债务向农民摊派,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在12个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已经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的其他县(市、区),可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选择部分乡村进行试点。
四、积极为制止新债、化解旧债创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坚决清退临时人员,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比较规范的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的县乡财政体制模式,提高乡镇的财政保障水平。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落实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防止村级组织借钱保运转。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促进乡镇增收节支偿还债务。
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加强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扩大乡村债务清偿能力。在乡村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原乡村债务的清算、移交、处置等工作。
五、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在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其中乡镇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村级组织的清理化解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监察、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工作部署和落实。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解债务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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