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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2007〕17号

2007年2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一)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2007年,全省12个试点县(市)要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理顺乡镇与上级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合理调整乡镇政府机构,创新乡镇工作机制;改革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合理确定乡镇编制规模,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除12个试点县(市)外,由各设区市政府再选择1个县(市),作为探索乡镇机构改革的试点。各试点县(市)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于2007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各级要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精神,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案,明确投入责任,落实保障资金,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全省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全面落实,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同时,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布局调整和学区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对规范的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两种县乡财政体制模式,发挥财政体制在促进城市化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功能,切实提高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扩大经济发达乡镇的财政自主权,增加可支配财力,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高经济相对落后乡镇的财政保障水平,确保乡村两级正常运转和必要的事业投入。2007年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要在12个试点县(市)试点的基础上,22个扩权县(市)全面进行试点工作,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推进。各级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支出管理制度,切实增加对“三农”的投入。要全面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制度,确保农村公益事业稳定发展。
二、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免除农工负担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费用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取消农业税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乡村两级特别是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妥善处理农业税尾欠,是否清收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决定清收农业税尾欠的,要严格政策,做细工作,确保农村稳定。要根据基层财政工作实际,转变农业税征管机构职能,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财政财务监管。要在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历史债务的化解政策和措施,2007年在12个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
加强涉农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等农业生产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重点监管;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进行专项治理。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健全和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坚决遏制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编制部门牵头负责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级债务工作,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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