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降耗指标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降耗指标计划的通知
平建〔2007〕20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建筑节能降耗指标计划的通知》精神,我市“十一五”期间要实现节约11.2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3.6万吨标准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2.8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能3.6万吨标准煤,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
望各县(市)、区高度重视,确保各项指标的落实。在今后的建筑节能工作检查中,节能降耗指标将做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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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八月六日
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平顶山市建筑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
序号 各县(市)、区 节约标准煤总量(万吨标准煤) 新建居住建筑节煤量(万吨标准煤) 新建公共建筑节煤量(万吨标准煤)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万吨标准煤) 节能型照明煤具节煤量(万吨标准煤) 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比(%)
1 汝州市 1.4 0.5 0.35 0.5 1.4 15
2 舞钢市 1.5 0.4 0.35 0.4 1.5 15
3 叶县 1.1 0.36 0.3 0.36 1.1 15
4 宝丰 1.1 0.36 0.3 0.36 1.1 15
5 鲁山 1.1 0.36 0.3 0.36 1.1 15
6 郏县 1.0 0.3 0.2 0.36 1.0 15
7 新华区 1.1 0.36 0.3 0.36 1.1 15
8 卫东区 1.1 0.36 0.3 0.36 1.1 15
9 湛河区 1.1 0.36 0.3 0.36 1.1 15
10 石龙区 0.8 0.2 0.15 0.2 0.8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