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

  为鼓励各单位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的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竞争、成效突出的原则;
  (三)以奖励竞争性争取资金为主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一)奖励争取资金的范围
  通过努力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以及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各项资金。
  (二)不予奖励的内容
  1.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
  2.垂直部门用于自身建设的资金;
  3.上级已有明确的分配标准、计算公式等纯政策分配性资金,政策分配性资金在分配额度计划内及类似资金;
  4.低于全省平均数或低于全省平均位次的;
  5.同类资金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低于上年度争取资金的(如果政策变化按变化比例核准);低于上年度资金占全省比例的;
  6.争取的资金与我市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且又低于应争取到资金数量的;
  7.争取上级返还资金,在返还比例数内的不予奖励;没有规定比例的,上交数以内的不予奖励;
  8.已按照一事一议或其他形式奖励的,年度奖励时不再重复奖励;
  9.在执行申报时不能提供有效资料证明是竞争性资金的,且年度考核时有关部门又不能分清资金性质的,按照分配性资金认定不予奖励。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即不予奖励。
  (三)奖励对象:市直各部门。
  三、奖励的申请上报
  年底前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目标办报告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书面情况,并附每笔资金的依据(资金到帐单复印件、资金批文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资金性质的有关资料)。各单位申报后由市政府目标办牵头,协调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对各单位申报的资金进行统一核实。市财政局对全市各单位事业类资金提出资金性质的意见(是竞争性争取资金或政策性分配资金以及其他因素),市发改委对全市各单位项目类资金提出资金性质的意见;目标办协调汇总后提出认定结论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最终审核批准。
  四、奖励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一)奖励资金的安排: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对各部门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的奖励。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争取资金的奖励具有以奖代补的性质,奖励资金只能用于申请上级资金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
  (三)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市财政部门(会计委派站)对各奖励单位的奖励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杜绝和正常经费混合使用。
  (四)年度检查:每年市政府将组织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单位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超出使用范围的除收回奖金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收回奖金、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奖励的基数设定
  在计算奖励基数时,主要应考虑争取资金单位的努力程度,是否与我市特定工作在全省的情况相适应,是分配性资金还是竞争性争取资金等因素,在此前提下依照下列情形计算基数:
  (一)竞争性争取的资金以全省平均数为基数,没有全省平均数的以上年数或年度目标数为基数(以较高的数为基数);
  (二)政策分配性资金以分配计划为基数,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奖励比例给予奖励;
  (三)争取的返还资金,上级规定有返还比例的以该比例为基数,没有返还比例的以上交数为基数;超出以上基数的按照有偿、无偿资金的性质予以奖励;
  (四)其他偶然性争取的资金,数额较大的根据努力程度和成效大小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
  六、奖励的比例
  (一)竞争性争取的无偿资金:超出基数的按照5‰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竞争性争取的有偿资金:超出基数的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争取政策分配性资金,超出分配计划额度的,按照上述奖励比例减半执行。
  (四)超出奖励基数但争取的资金绝对额过小(低于100万元)的单位和部门,对其奖励时可根据努力程度和成效大小等综合因素适当提高奖励比例。
  七、其他规定
  (一)对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两个综合服务部门的规定。对市发改委的奖励,按照全市项目资金的总量计算;对市财政局的奖励,按照全市社会事业类资金的总量计算。依据奖励基数设定的原则核定对上述两个综合部门的奖励。上述两个综合部门的奖励总量,指在社会事业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争取过程中其提供全部和部分服务的(包括信息的提供、项目的审批上报、协调关系等过程),未提供服务的资金不计算其内;某部门单独争取的资金,上述两个综合部门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的,只对争取单位实施奖励。
  (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类别中,应争取到而未争取到的,或没有达到全省平均数的,奖励金额以负数计算奖励金额,负数奖金从争取的其他类别奖励资金中扣除。
  (三)积极争取的对我市经济发展、经济结构政略性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争取到立项或有实质性进展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或使我市避免较大经济损失,以及增加我市财政或其他收入、减少我市各类支出的,根据工作努力程度以增加或减少支出的额度,成绩突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五)对争取资金单位给予奖励时,应扣除当年追加用于争取资金的经费。
  八、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2007考核年度及以后争取资金的考核奖励,原《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4〕7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