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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濮政〔2006〕86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达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赋予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股份制等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是一项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形势仍十分严峻。各接收单位要把接收退役士兵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克服一切困难,努力完成这项任务。特别是分配到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改制企业的退役士兵,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接收后要及时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
三、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坚决纠正按有关单位提供名单接收退役士兵的做法。要抓紧制定分配方案,做好与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协调工作。对用人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完成政府分配安置任务的,可采取有偿转移的办法,12月底前全部完成安置任务。
四、各县(区)要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安置退役士兵。要大力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五、各接收单位要认真履行国防义务,按时完成本计划规定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或推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六、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由人事部门凭安置介绍信和增人计划卡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按计划增拨经费。
七、按照有关规定,中原大化、中原乙烯、国电濮阳公司三个企业,2006年实行有偿转移,只接收本单位子女。三个单位有偿转移费款要在12月31日前支付给市退伍安置办公室。

附件:二○○六年度部、省属、市直单位退役士兵指标分配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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