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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新乡县政府立即关闭违法生产的制浆设施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新乡县政府立即关闭违法生产的制浆设施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新乡县政府立即关闭违法生产的制浆设施的通知


新政办[2006]186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23日,省环境监察总队检查发现,你县被关闭制浆设施的新乡县造纸厂二分厂、三分厂擅自恢复制浆生产。现就关闭该厂制浆设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已经关闭的制浆生产线和“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二、2006年12月5日前,按照“蒸球落地,清理出厂”的标准,拆除新乡县造纸厂的制浆设施。
  三、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负责拆除和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拖延阻挠、执行不力的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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