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07〕34号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07〕34号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意见
新政[2007]31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07至2009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对全省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全面完成我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
《通知》从全面落实称学发展观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对普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普查的组织实施、经费来源等进行了安排部署。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对象和内容,保证普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一)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时间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年底前,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工作试点及培训和宣传工作。从2008年开始,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2008年10月底完成普查工作。2008年11月提请省环保局验收。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成立新乡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0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管辖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普查工作如期完成。
(三)落实普查经费。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按时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市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附件:新乡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新乡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王保旺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庆贵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艳青 市环保局局长
薛永宏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刘国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谢如庆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分顺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守敏 市建委副主任
王国凯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建设 市农业局副局长
辛 燕 市工商局助理调研员
陈 奇 市环保局副书记
王炎明 市统计局副局长
呼继增 市工业经济发展局总工程师
申书印 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副局长
冯景山 新乡军分区后勤部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唐艳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