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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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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政办〔2006〕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我市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农民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自行服务进入市场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运而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型民间组织,它的出现对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现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2005〕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在县(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水利、林业、牧业、科技、粮食、经贸等领域里,广大农民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以自愿结合为前提,以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为主要内容,以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为基本特征形成的民间组织,这类组织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作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这种新型的农民互助合作性民间组织根植农村,贴近农户,服务农民,深受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实践证明,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实现农业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市场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抵御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推广和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出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步伐。同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产生和发展,是民间组织在基层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对其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是当前面临的一项新课题。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重要意义。大胆探索,敢于实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市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简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目前,各县、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不够成熟,绝大部分协会人员少、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所以,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

凡在县(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设立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均应及时进行登记。对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行备案制,由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宗旨、业务范围、负责人或联系人等情况进行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发出备案通知,允许其开展活动。备案期为一年,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登记。必须坚持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目的,对公司、合作社等企业性组织不宜作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

(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县(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乡(镇)、村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法人登记条件

县(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个人会员25个以上或者单位会员1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会员不少于35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6000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乡(镇)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个人会员 15个以上或者单位会员5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会员不少于20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3000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个人会员10个以上或者单位会员2个以上,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会员总数不少于12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活动相应的条件,有相对固定的联系地点,有具体的联系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程序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设立简化名称核准和筹备程序,具备条件的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时应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如下材料:1、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书面成立申请;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3、注册资金证明;4、固定的办公场所或固定的联络地点证明;5、章程草案;6、会员名单;7、组织机构人员名单;8、负责人概况。县(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乡(镇)、村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后可免于公告,以民政部门批复的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同时免交证书费和登记费。

(五)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设立方式

一般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农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科技领域、服务功能等设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实行一品一会、一业一会或一技一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名称应以农产品特征、技术特征、产业特征、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不应以从业人群特征命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在异地设立办事机构,跨区域发展会员,可创办企业(公司)或组建合作组织。可以在村级范围内,也可跨乡(镇)、县(区)甚至跨市、跨省进行专业合作。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工作原则及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

1、依法归口登记的原则。依法登记就是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都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归口登记就是凡属公益性社会团体性质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在民政部门登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性质不确定的,应在确定性质、完善章程后,再分别依法予以登记。

2、双重管理的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党政机关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3、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尊重农民意愿,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道路,防止出现政府行政干预和协会行政化倾向。

4、多样化原则。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特色农业资源优势,依托企业(公司)、基地、能人大户和农村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吸纳农户参加,组成“一品一会”、“一业一会”、“一技一会”等类型多样、形式灵活、规模有大有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目标任务

在2007年底,各县(区)要全面完成现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并制定出本地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规划;2―3年内各县(区)要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多行业、广覆盖,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体系。

四、强化管理,加大培育发展力度

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财政、税收、农业、科技、供销、金融、经贸、畜牧、水利等方面制定出扶持优惠政策,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布局,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思路,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循序渐进,不断加大培育发展力度,积极推动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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