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平政[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建立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拓展地名服务领域,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地名管理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着地名命名、更名不规范,地名数据资料陈旧不全、信息化水平低、服务手段落后、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等问题,影响了社会公众的交流与交往,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地名管理和地名信息化服务是面向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服务事业,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规范地名管理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主要任务
规范地名管理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专项工作: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市地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要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统一起来,在保持地名稳定的前提下,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不断提高地名规范化水平、文化品位和知识含量,努力体现时代特色。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2006年年底前,重点完成市区、县(市)政府驻地楼门牌的编码,并积极开展设置工作。在基本完成市(县)两级政府驻地道路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启动乡(镇)的设标工作,利用3午时间完成乡(镇)政府驻地道路设标和楼门牌改造工作。确保200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地名设标工作,做到全市城乡都有符合标准、设置完备、便于使用的地名标志,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地名管理部门要着眼于城乡发展的现实和长远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尽快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市区及县(市)人民政府驻地,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推广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建立完善的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基础性工作,我市要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起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并逐步加以完善。为了保证地名数据库的权威性,各县(市)、区要做好地名信息的普查更新工作。在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的同时,要依托地名数据库,积极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
三、规范地名管理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原则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组织实施、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理顺地名管理体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地名管理工作的快速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实施地名服务工程列人民政工作的年度责任目标,建立奖惩机制,认真加强管理。
(二)健全制度,开拓创新。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科技含量高,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技术标准,健全管理制度体系,提高地名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同时,要以强化“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意识为重点,把地名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创新管理方式,拓展服务项目,增强社会效益,努力创建内容丰富、全面、完善的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人,多方筹措经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资金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大力支持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要多渠道筹措经费,充分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地名管理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