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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焦政办[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7 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6 号)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低医疗救助起付线
城市医疗救助起付线由500 元降为300 元;农村医疗救助起付线由300 元降为200 元。
二、调整救助比例
城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救助封顶线仍为5000元。
三、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7 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2005〕46 号)规定的34 种重大疾病限制之外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列入救助范围,救助比例统一为50%,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 元。患34 种重大疾病中的病种,同时又患有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者,年救助封顶线累计最高为6000元。
四、适当进行医前救助和医中救助
对患重大疾病又特别困难的,在住院前或医疗中,根据医院的预算费用,可适当向医院预付部分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救助资金时,予以扣除。
五、执行时间
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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