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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7〕58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九日



嘉兴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精神,加快统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现就我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依法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我市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从2007年起,全面实施“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统筹管理的责任,切实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后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后,原乡镇(街道)承担的教育经费财政支出基数全部上划到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到2009年底以前,城乡义务教育同类学校的教师待遇和公用经费基本一致。
  (二)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78号),继续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分别承担,补助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007年,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提高到200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000元提高到4000元。同时,各县(市、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资助人数必须达到省定比例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确定。对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残疾学生和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入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公用经费标准小学生均不低于330元/年、初中生均不低于430元/年,并重点向农村及办学规模较小的学校倾斜,基本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同时确保逐年增长。
  (四)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地要将中小学教师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
  (五)加快“四项工程”建设。2007年是实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的关键一年,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建设以及“书香校园”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三、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部门预算。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育点)纳入其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推行财政拨款按生均定额核定的办法,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县管”制度,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全面实行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入学”。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取消过去向学生收取的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和校服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取消收费后学生的体检防疫、饮水、德育教育和教育质量监测等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强化学校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安全管理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校长要切实担负起全面管理好学校的职责,依法治校、从严治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不断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
  四、强化监督,加强宣传
  各地在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等专项资金发放教师津贴,不准乱收费。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主动会同监察部门加大行政监察力度,配合物价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治理乱收费力度,积极协助审计部门开展教育经费的审计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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