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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舟政办函(200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各类事故隐患严重存在,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和省安委办下发的《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精神,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对船舶修造企业基础、生产设施、设备、技术规范、操作技能、现场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整治,督促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使我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现场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违章、违标作业得以纠正,一批事故隐患得以消除,少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得以停业、关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得到进一步体现,监管责任得以进一步加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遏制,事故发生数呈下降趋势。

三、工作步骤

这次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全面推开、自查与复查督查相结合、边查边改的形式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7月12日至21日为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此实施意见,立即成立工作机构,明确组织牵头部门和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与任务,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附件一)按监管关系发至船舶修造企业,督促所有船舶修造企业按《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的要求逐项自查并如实填写。要求企业负责人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本企业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进行认真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对隐患和问题进行自改,一时不能自改的要采取相应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同时填写《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改表》(附件二)。企业负责人要分别在《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及《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改表》上签名并盖章(企业公章),然后按监管关系将两份表格分别于7月22日前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二阶段: 7月22日至8月5日为复查及整顿治理阶段。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分析、梳理、汇总,并分类分组,根据轻重缓急,组织安全监管、经贸、质量技监、消防、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深入到每家船舶企业生产工地现场,逐项对照企业上报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进行全面复查。对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起重作业(吊装拆卸)、工业气体使用管理、涂装作业管理、合拢作业、明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船坞整体稳定性以及滩涂船厂基础稳定性等问题,要重点进行对照检查,并提出复查意见。在复查中,对规模以上船舶修造企业和小型渔船修造企业安全条件的把握上可以适当区别对待。根据复查情况,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船舶修造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进行逐项整改落实;对存有较大安全隐患在短期内不能落实整改措施且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包括局部);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在此阶段,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汇总表》(附件三)于8月5日前填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阶段:8月6日至8月15日为市级督查抽查验收阶段。在上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市里组织安全监管、经贸、质量技监、消防、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船舶修造企业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且需要或正在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立即行动起来,组织由政府领导带班的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船舶修造企业的基础、生产设施、设备、技术规范、操作技能、现场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严格的排查和整治,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二)加强协调,稳步推进。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明确专项排查和整治工作态度,制订专项排查和整治工作计划,并责成有关部门派工作责任性强、懂技术、懂管理的人员参加专项排查和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所列工作步骤,分阶段实施,稳步推进。

(三)明确责任,严格纪律。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从关爱人民生命的高度出发,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经济增长与人民生命的关系,对生产安全隐患突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船舶修造企业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坚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复查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事故管理、“三同时管理”、班组安全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现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档案、船舱及封闭作业等工作;经贸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主要负责复查船舶修造企业的修造船基础设施管理、船坞整体稳定性、合拢作业、船舶下水作业等工作;质量技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复查起重设备、起重作业、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工作;消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复查消防设施设备、明火作业等工作;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复查防雷接地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自的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立足长远,加强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阶段性的工作,要提高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需要标本兼治。既要通过专项整治治标;更要通过贯彻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探索并建立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目的。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与监管,促进我市船舶修造业的安全发展。

(五)做好工作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阶段工作情况,注重经验推广,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要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280391。



附件:1.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

2.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改表

3.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复查汇总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1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排查时间: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备注说明

1
安全生产制度
(1)建立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熟悉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





2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1)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2)机构与人员:

①人数<50人,配备专职安管人员≥1人

②50人≤人数<300人,配备专职安管人员≥2人

③300人≤人数<1000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管人员≥3人④人数≥1000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管人员≥5人;

2000总吨以上单船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管人员;

造船企业专业气体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修船企业不得少于4人。





3
安全生产投入
(1)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上年度销售收入:①>1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3.5%提取,修船企业按5%提取;②1000万元~3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3%提取,修船企业按4%提取;③3000万元~5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2.5%提取,修船企业按3%提取;④5000万元~1亿元的造修船企业按2%提取;⑤大于1亿元部分的造修船企业按0.5%提取。

(2)专项费用使用的范围:①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作业条件;②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③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④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⑤安全教育培训。

(3)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安全生产教育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2)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新从业人员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专业气体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2小时。





(6)外来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5
事故管理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并建立台帐。





6
“三同时”管理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内容应有安全专篇;

(3)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





7
修造船基础设施管理
(1)修造船场地滩涂基础技术处理情况;

(2)船坞整体稳定性情况。





8
班组安全管理
(1)班组应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违章和事故处理记录;

(2)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发现违章、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3)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9
相关方安全管理
(1)企业已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相关方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

(3)外来施工(作业)方应到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备案;

(4)企业外购气源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供气单位应有相应资质。





10
现场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11
重大危险源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建立档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2
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13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建立以下档案:①事故档案;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③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④安全隐患及整改档案;⑤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台帐、健康档案。





14
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设备设施资料、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记录齐备。





特种设备有安全使用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





空压设备安全装置完整齐备;布置合理可行。





冲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





工业管道布局设计合理,防护措施可靠有效。





厂内机动车辆有检测合格证,在检验周期(一年)内使用。





脚手架搭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变压器、发电机的接地措施良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低压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临时接线应具备审批手续。







动力配电箱各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漏电保护装置正常运行;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防雷接地装置应每年检测,并有检测报告;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应低于10欧姆。





电焊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不超过3米,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并有检测记录,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焊机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手持电动工具选用合理,装置可靠有效;绝缘电阻定期检测,并有检测记录。





移动电气设备绝缘电阻不小于1兆欧,并应有每年定期检测记录;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绝缘层无破损;移动电气设备在6m处设电源开关,不允许随地面跨越通道。





行灯选择合理可靠,防护装置完整齐备。





氧气、乙炔气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气瓶分开贮存要保持5m以上间距,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阀出口处应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气瓶应直立并设有防倾倒措施,不允许卧放和太阳暴晒;狭小舱室和容器内动火作业应有双人监护,并设置足够的送风或排风设施。





消防设备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
用电

作业
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正确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落实安全防护设施。





16
高处

作业
作业现场确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经过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标准,并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应正确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悬空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在交叉作业过程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不符合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7
明火

作业
作业前应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监护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明火作业前应彻底检查作业现场,确认周围与相邻隔舱均无易燃物后,才能作业;对于油船或装过油的舱柜等必须将残油和油垢清除干净并经通风换气测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作业,对含有可燃气体的隔热舱壁、间架板上动火作业前,应测爆合格后,在4小时内进行动火作业 。





18
船舱及封闭舱室作业
舱室内的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作业人员在下舱作业前应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有效的通风换气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舱作业;作业现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在密闭和半密闭舱室禁止使用比重大于空气的丙烷、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





19
合拢

作业
合拢船舶与起重机械、胎架作业平台宽度不小于1.8m,并应保持通畅;电气箱、电焊机、工业气瓶等设备摆放应留出1m空间的通道。





20
船舶下水作业
相关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下水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处于安全适用状态,在使用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下水时在相关区域应设置警戒线。





21
起重

作业
作业人员、指挥人员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正确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指挥作业;作业时应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装卸危险化学品和重大物件时,应按规定申请审批。





22
涂装

作业
作业前应填写“涂装作业审批表”;室内作业前应经过有效通风换气并进行空气检测,作业中也应定时测定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性气体浓度,作业后应及时清除残留的涂料、溶剂及有关工具;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持证上岗,正确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要求配备安全设备设施。





23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厂区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漆色标志,1m范围内无障碍物;所有消防器材完好,且灵敏可靠;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厂区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车间、一般仓库物料堆放齐整,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消防通道畅通。





危险化学品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分库贮存,库房应符合非燃烧材料的建筑物要求;各种工业气瓶应分区存放,同类气瓶应空、实瓶分开存放;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存放量符合规定;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电气设施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库内应有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和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牌,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安全距离;现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且应定点存放,废料统一回收、处理;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且完好、有效;工业气瓶使用场所应有防倾倒措施、存放量一处不应超过5瓶。





涂装作业场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电气设施达到防爆要求;作业场所涂料存量符合要求;消防设施完备、安全标志醒目;作业场所有隔离措施,防火间距应大于12米。





24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其中特种作业人数


外包企业人数

外包企业从业人数


其中外包企业特种作业人数


25
企业自评情况




自评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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