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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9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省政府列出的239件规章提出我市的清理意见建议。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原则和任务
(一)清理范围。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3.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4.在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
(三)清理任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省政府规章清理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意见建议,对本市各级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意见。
二、实施步骤
(一)省政府规章清理事项(2007年7月底结束):
1.由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建议和理由,清理意见建议按附件中对应的清理意见表格式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和梳理清理意见建议,并于2007年7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事项(2007年12月底结束):
1.嘉兴市政府现行的205件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对每一份文件均要提出保留、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对一些暂行、试行文件和内容重复及发布实施时间长的文件,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清理意见按附件中对应的清理意见表格式于2007年1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召开意见征询会等形式征求、研究和梳理清理意见。
3.12月中旬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各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上述步骤同步实施。
(三)清理结果公布和报告:
1.县(市、区)政府于12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2.市政府于12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3.县(市、区)政府于12月15日前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市政府于12月底前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工作总结报省政府。
三、工作组织和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把开展这次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张志伟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王立仁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以及对全市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办公室主任由王立仁兼任,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确定分管领导,成立清理小组,集中力量,抓好落实,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财政部门要对这次清理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给予保障。
在清理工作中,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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