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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衢政发〔2007〕42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3号)精神,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结合衢州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体系日渐完善,保险产品日趋丰富,保险功能日渐发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市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保险覆盖面还比较小,保险密度与全省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产品同质化比较明显,保险产品尚不适应社会需求;保险信用建设和保险营销队伍建设仍需加强,保险市场秩序不够规范,行业生态环境有待改善。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保障水平,有利于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提高资金要素使用效率,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积极创新,拓宽保险业的服务领域

(一)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等相关制度,加快建设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抑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总结推广开展承运人责任险和大型活动场所责任险,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消防安全体系,逐步在学校、高危行业、境内外旅游等场所和领域推广责任保险,为公共场所和高危工作人群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险保障。逐步扩大对生产性服务行业的保险范围,有序开展物流业领域的保险业务,有效化解供应方、需求方和物流等三方的经济风险。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雇主责任险、出口产品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工伤事故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保险业务,逐步将责任保险纳入政府公共安全建设体系。

(二)拓展深化政策性保险。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重点,以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为主体,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市实际和适应效益农业发展要求的保险运作模式。发展共保经营和互保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府财政补贴制度,逐步提高险种保费补贴比例,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特色农业和涉农保险业务。继续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完成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工作。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研究建立巨灾保险计划,探索在受灾地区对特定标的的保险办法,提高抗击自然灾害和灾后恢复生产与生活秩序的能力。

(三)逐步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使养老、健康等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开展符合我市实际的外出务工人员养老、健康以及意外伤害保险。在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保险公司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开发补充保险产品。完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制度,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养老保险。规范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费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执行。创新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医疗信息共享平台,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探索建立消防、特警、交警等特殊岗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四)探索发展特色保险产品。发展新产品研发保险,鼓励开发高科技项目投资、重大装备技术更新和关键性技术攻关项目保险产品,支持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积极拓展外汇保险市场,努力扩大外汇保险品种,发展外汇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适应对外开放和外贸进出口业务的需要。创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满足居民住房、汽车等消费升级换代的需要。积极改进投资型保险产品,为民间资金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

三、深化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一)深化保险机制改革。保险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专业服务。要转变增长方式,从单纯注重业务规模增长转变为注重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推进综合经营试点,拓宽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

(二)培育多元市场结构。积极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各种资本在我市设立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融通和融合。鼓励健康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汽车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性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吸引一批知名外资保险公司落户我市。在规范有序的前提下,探索发展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等新的保险主体,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三)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培育一批品牌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四、诚信经营,促使保险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大力推进保险诚信建设。加强保险诚信宣传和保险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引入专业化的社会信用评级机制,探索开展保险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推进行业自律,督促各保险公司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其他行业协定。探索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多管齐下规范并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从业道德培训,提高营销队伍整体素质,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加大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披露力度,严厉处罚保险欺诈、误导保险消费等失信行为。

(二)防范保险经营风险。加强保险机构内控建设,完善保险机构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全面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及时处理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逐步建立起保险纠纷的协调机制,尽快建立突发性危机的应对解决预案。

(三)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把保险纳入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开辟大灾理赔绿色通道,按约给付,公正理赔。保险机构要提供更多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加快从简单的收取保费、赔偿给付向提供风险管理、理财咨询和投资规划等一揽子服务项目转变。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创新延伸服务。加强与医疗、教育、通讯、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切实加强保险售后服务,重视防灾防损服务,探索建立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防灾防损工作的机制与制度,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

五、加强领导,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研究和掌握保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保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考虑,加大考核力度。及时掌握保险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保险业发展规律,积极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深化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改革,提高政府运作效能。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帮助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落实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落实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加强协调服务,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保险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支持保险业发展壮大。对当年有重大贡献的保险公司、市区注册的保险代理公司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市政府年底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三)依法加强保险业的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保险业纳入服务发展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引导保险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把有关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市场经济规则,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对接,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应有的作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作用。公安部门要指导协助推进“交强险”的实施,会同司法、工商、审计等部门及保险协会依法查处保险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建设、贸粮、旅游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指导协助推进校园内外、医疗责任、高危行业、公共场所、建筑业和旅游业等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加强教育宣传。加大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保险意识。保险协会要加强保险教育宣传的组织和引导,建立保险宣传交流平台。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保险、支持保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引进保险业急需的各类专业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探索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方式,稳定和发展保险营销队伍。

(六)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市保险行业协会是我市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好协会联系政府、联系社会、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保险企业依法合规自主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积极争取上级保险监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努力提高协调各方的能力。要加强行业自律,落实自律公约,提高保险信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经营行为。要建立定期的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通报公布制度,严格执行保险市场的准入办法和退出机制。要集中整治保险市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促进保险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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