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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备灾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备灾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备灾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据省、市气象部门预测,今年为气象灾害偏重年份,降雨接近常年,但分布不均;高温干旱偏多;台风强度在增强,可能有4 个左右台风影响我市,救灾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做好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救灾备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修订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前,我市总体上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但预案不细、操作性不强、缺乏演练等问题,在有的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各地要按照《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行动保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和近年来发生的灾害情况,认真总结以往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要督促乡镇(街道)及时修订预案,增强操作性,确保预案科学、实用。
  二、切实管好用好救灾款物
  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地方政府救灾资金的预算。原则上,县级按农业人口人均 2元列入预算,乡镇(街道)也要根据各地救灾工作实际,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灾害发生时,要根据灾情及时下达拨付,确保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及时到位。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年底若有结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下年度预算。要严格掌握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原则、范围和发放程序,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彻底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款物要重点用于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得到及时医治。救灾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超标准发放,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要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救灾捐赠款物要与各级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能,对救灾款物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继续推进避灾工程建设和管理
  避灾工程集减灾、避灾、救灾物资储存、减灾救灾教育、灾时救助指挥等功能于一体,主要用于灾情发生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其基本生活。因地制宜确认、修缮和建设一批避灾场所,是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避灾工程建设:一是科学选点,合理布局。重点在台风、洪涝、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实施避灾工程建设。在选点中避开易灾、易涝、易山洪暴发和山体滑坡地段,主要建在乡镇、村一级,便于当地群众就近避灾。二是整合资源,降低成本。通过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包括村办公楼、中小学校、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乡镇敬老院、人防设施、社会救助室等,相应采取确认、修缮、新建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三是完善设施,强化功能。凡经确认、修缮或新建的集中避灾场所,都要把配置管理人员用房、食堂、宿舍、救灾仓库和公共厕所,作为必备的五个基本要件,并规定在醒目位置张挂避灾场所牌子。乡镇一级称“避灾中心”,村一级称“避灾所”或“避灾点”。避灾场所门口设置应急灯,主要路口设置指示牌。四是严格鉴定,确保质量。确认和修缮的避灾场所,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抗灾标准的,由县级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集中避灾场所,必须按抗灾要求设计,按图纸施工。近期,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避灾场所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果断地落实整改措施,该摘牌的摘牌,该关闭的关闭,该加固的加固,彻底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五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在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各地要制订完善避灾场所管理的各项制度。避灾场所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平时由原产权单位管理,灾时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所在乡镇或由乡镇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理。民政部门平时负责管理业务的指导,灾时负责生活保障的协调。同时,以乡镇基干民兵、青年团员为主体,建立抗灾救灾志愿者队伍。避灾场所建成后,县(市、区)、乡镇、村各级要进一步细化救灾应急特别是转移安置的预案,在预案中明确避灾场所的布局、避灾场所启用的程序、需要转移安置的人数和管理人员名单。
  四、着力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
  要及时调整、充实救灾物资。要组织力量,对现有救灾物资进行一次盘查,做到心中有底。要根据本地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抓紧采购相应物资。储备救灾物资可采取多种方式,除与有关厂家、商家签订供货协议外,必须在各级救灾仓库(避灾中心)中购置、存放一定的物资。对使用完毕的,应及时回收、清洗和存储。通过签订协议供应救灾物资的地方,要建立供货商名录,督促其按要求把救灾物资及时送到灾民手中。要把救灾装备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各级政府要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购置救灾装备及业务经费,增加资金投入,支持和促进救灾工作,不断提高救灾工作的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通知》(民函〔2003〕59 号)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摄录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设备,不断改善救灾交通、通讯、信息处理等方面的落后状况,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硬件水平和科技含量。
  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
  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教育是防灾减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市里决定从今年起,确定每年的7月作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宣传月。各地要按照《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以《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宣传贯彻和第二个台州市防台风日宣传为契机,认真组织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自防意识和自救技能。同时,要开展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减灾示范学校等活动,为搞好抗灾救灾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全面落实抗灾救灾工作责任制
  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指挥调度,周密制订和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一要进一步加强预测预警预报,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发生发展情况,特别要做好台风、山洪、滑坡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二要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把责任心强、能力突出的干部充实到救灾一线。要完善乡镇、村等基层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情信息报送、核定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确保灾情信息系统正常运转。及时开展学习培训工作,组织灾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救灾工作规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要进一步强化防灾救灾值班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各级救灾职能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全部上岗到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置并迅速上报;四要进一步做好灾情信息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灾死亡人口统计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13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报送工作,及时、客观、准确地反映灾害损失,龙其是因灾死亡人口的数量、抗灾救灾工作开展的情况。要建立健全快捷高效的灾害信息报送程序和信息报送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灾情报送工作,确保灾情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缓报、漏报和谎报、瞒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要切实加强备灾工作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7月10日前,对本地区备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确保各项备灾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将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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