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2007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2007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7〕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 2007 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认真对照有关内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台州市2007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降耗,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部署,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节电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7号),提出2007年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生态市建设的战略任务,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加快技术进步、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以依法节能为保障,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努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新格局,切实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完成“十一五”全市节能降耗目标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2007年,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4%(比2006年末,下同),规模上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下降5%,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进一步降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都要严格实施建筑节能,达到建筑节能50%的标准;实施清洁生产试点企业60家,绿色企业30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三)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大户的节能工作。召开全市企业节能降耗工作会议。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重点企业要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设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用能计量检测,扎实搞好能源统计,对列入省重点耗能企业的 39 家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6家企业的能源审计和30家企业的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对电力、水泥、钢铁、焦炭、电解铝等行业和产品实行耗能限额和差别电价管理。(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四)加快节能技术改造。以实施重大节能工程为切入点,不断提高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总体水平。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 325家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责任单位:市经委)
(五)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建设规划局、台州电业局)
(六)研究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开展节能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督促和帮助被检查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开展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状况及主要耗能设备的调查工作。研究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和队伍。(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编委办)
(七)抓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装备。以推广节能产品和技术为主题,组织一次台州市节能技术产品展销会,为企业搭建节能技术交流的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委)
(八)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大力发展低能耗产业,淘汰小钢铁、小水泥、小火电等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各县(市、区)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要求,有步骤、分批次实施强制淘汰单耗高的企业和落后设备工艺。积极研究和探索促进新能源和环保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法。(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
(九)推进建筑节能。严格实施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推进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2007年太阳能在新建住宅中的应用率要达到50%,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地方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局)
(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以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和减轻环境污染等为重点,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及企业用电方案,大力推广变频调速、高效节能灯等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大力提高我市电能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台州电业局、市经委)
(十一)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5〕47号),广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抓好高耗能及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污染物超标企业的审核。鼓励企业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无毒无害原材料。(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环保局)
(十二)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与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大力推进“禁实限粘”,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设规划局)
(十三)引导商业节能。在全市大型超市、百货、批发市场和酒店等场所推广使用节能设施,推行节能标签制度。积极创建省级绿色饭店。(责任单位:市贸易与粮食局、市旅游局)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大力发展农村水电。(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局)
(十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对油耗大、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不允许进入运输市场。大力宣传和应用道路运输节能技术,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六)推动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关发挥表率作用,培养节能习惯。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进行分批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积极推行节能产品采购。(责任单位: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政府已成立了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经济部门作为节能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能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府办、市经委)
(十八)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全年万元 GDP 能耗下降4%的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将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落实到本县(市、区)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同时要尽快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能耗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年度考核体系,确保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府办、市经委)
(十九)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能源利用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统计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利用统计,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完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的要求,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市政府建立台州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节能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府办、市财政局、市经委)
(二十一)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认定。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2003年修订)》,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研究制定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十三)实施节能评估制度。制订出台《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提高能耗技术准入门槛,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责任单位:市府办、市经委)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转变,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组织开展2007年度节能宣传周活动。分层次开展节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教育局、台州日报社、台州广播电视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