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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金华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金华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金华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金华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提高思想认识。我市于今年3月被国务院正式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开展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研究,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再挖掘、再充实、再提升。为此,各级政府和文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深刻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提高思想认识,结合金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及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工作的实际,全面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普查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根据《通知》的总体部署,全市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6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6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县(市)以县(市)域为基本单元(市本级统一安排),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本次文物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古镇、古村为重点,做好工业遗产、乡土建筑、传统老字号遗存、水下文物、近现代重要史迹的普查和课题调研。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要进行复查。要认真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文物资源分布和人员力量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文物普查工作计划,合理配置和充分发挥现有文物工作人员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选好配足文物普查员,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确保普查资料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建立组织机构,加强普查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通知》统一部署要求,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处理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将其列为今后5年文物工作的重点,成立文物普查工作机构,抽调或聘用有关业务骨干、专门人员开展普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请各县(市、区)于7月底前,将当地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物局)。
四、落实普查经费,确保普查的顺利进行。按照《通知》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文物普查的实际经费需求,及时落实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文物普查是我市当前重大的文物保护工程,也是将文物保护理念送进千家万户的文化工程、教育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要重视发挥业余文物保护员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吸收一些热心文物保护的志愿者加入普查工作,对有突出贡献者或提供重大文物线索的,应予表彰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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