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6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省政府列出的240件规章提出我市的清理建议。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原则和任务
(一)清理范围。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3、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4、在清理中发现省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
(三)清理任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分工负责:
1、对省政府规章,由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建议;
2、对市政府(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市委、市政府联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建议;
3、对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负责组织清理;
4、其他部门可以对上述法律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和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今后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以这次清理公布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清理之后新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要求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07年6月底结束)。
1、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1)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填写好《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后,报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汇总后上报省法制办。
2、市级有关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所有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参考《衢州市规范性文件汇编》提出目录,报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汇总。
3、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法制办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意见征询会等形式征求和梳理清理意见。
4、各级行政机关梳理本机关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论证调研和征求意见。
(二)第二阶段:研究处理阶段(2007年7月―10月)
1、8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对我市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填写好《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后,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法制办。
2、10月底前,市清理小组集中研究协调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三)第三阶段:清理结果公布和报告阶段(2007年11月―12月)
1、11月初,基本确定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
2、11月中旬,将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其中市委、市政府联发的规范性文件还需报市委研究决定。
3、11月底,市政府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各级行政机关于12月底前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目录和工作总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工作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这次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
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以及对全市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成立清理小组,集中力量,抓好落实,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财政部门要对这次清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在清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清理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制办沟通(联系电话:3082192,3083909,传真:3082183)。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2、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