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风热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风热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行风热线”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行风热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部门政风建设、行业行风建设的监督,拓宽政府与群众交流沟通渠道,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行风热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风热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倾听百姓呼声、接受群众监督、为民排忧解难、促进政风行风建设为目标,通过媒体,建立人民群众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展示部门形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条 “行风热线”工作包括“行风热线”广播直播节目和“行风热线”网站。“行风热线”广播直播节目在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舟山广播电视总台主办,舟山人民广播电台承办;“行风热线”网站是直播节目的补充平台。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行风热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负责对“行风热线”工作的指导,舟山人民广播电台承担“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和“行风热线”网站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风热线”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开上线单位的工作职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标准与程序等。
(三)解答群众的咨询,受理群众的投诉、建议。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有效的承诺,并及时解决。
(五)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条 上线单位由“行风热线”主办单位视情况确定,主要对象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及服务性行业等。上线人员为上线单位的领导(主要负责人每年须上线一次以上)及相关人员。
第六条 “行风热线”节目采取主持人+上线单位领导+热线电话的方式。上线单位负责人走进广播电台直播室,直接与听众对话,宣传政策、听取意见、接受咨询、受理并解答投诉。“行风热线”网站以“行风热线”节目为依托,拓展群众咨询、投诉渠道。主要栏目设有行风动态、热线追踪、热线回复等。“行风热线”工作每年视情举办一至二期户外直播活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主题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行风热线”工作要求:
(一)上线准备工作要充分,每周节目安排应提前一星期通过媒体、“行风热线”网站向社会公开上线单位和上线时间。
(二)上线单位在上线前应加强调研,找准群众关注的涉及本单位、本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制订上线预案,选派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人员随领导上线。在直播中对听众的热线电话,力求做到态度文明热情,解答耐心准确。能现场答复解决的问题应当场答复;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承诺办理时间和回复时限;对一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耐心解释,说明理由;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先受理不推诿,下线后交相关部门回复反映人。
(三)热线直播导播工作要规范,对听众提出的问题应先筛选,再切入直播室,直播期间答复不完的问题,下线后及时回复。
(四)“行风热线”节目组应及时将听众提出的问题、答复处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参与节目等进行登记汇总,编制简报及时送市领导和各上线单位,并在“行风热线”网站上刊发。
(五)“行风热线”网站要及时更新各栏目的内容,及时转办网民的咨询和投诉,并将办理情况在网站上公示。
第八条 对群众在直播中反映的问题,各上线单位必须按照务实、高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和信息反馈制。一般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情况特殊复杂的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节目组平时受理的投诉咨询,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回复当事人并抄送节目组,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同时,将办理结果在相关媒体和“行风热线”网站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行风热线”主办单位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的同时,加强对上线单位播前准备、播中主要负责人参与、播后办理群众反映问题情况的督查。“行风热线”节目组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跟踪采访,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作定期回访,使受理的问题得到实实在在的解决。
第十条 实行“行风热线”工作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参与上线情况,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及群众的满意情况等。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对上线单位及上线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上线而拒不上线的;
(二)敷衍上线走过场,故意设计回避行风建设的热线电话,上线时解答问题态度不好、语言不文明的;
(三)过分强调客观条件和理由,回答问题避重就轻,千方百计推脱责任的;
(四)解决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存在应付现象的;
(五)群众反映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行业,需要协调解决,而有关单位之间互相推诿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