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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粘土砖瓦行业整治工作后期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有序发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粘土砖瓦行业整治工作后期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有序发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3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粘土砖瓦行业整治工作后期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2005〕89号)精神,为有效遏制墙材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巩固淘汰落后粘土砖瓦窑工作成果,促进墙材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就加强我市粘土砖瓦行业整治工作后期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淘汰落后粘土砖瓦窑工作的落实,全力完成三年淘汰60%粘土砖瓦窑任务。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46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明确目标,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到2007年底,全力完成淘汰60%粘土砖瓦窑的任务。



  二、禁止擅自扩窑和生产实心粘土砖。通过对砖瓦企业整顿,拟保留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准扩窑增加粘土砖的产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三、鼓励和支持利用废弃资源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艺和装备水平,利用建筑石料尾矿、城市建筑弃土、工业固体废渣、河(湖)淤泥等废弃资源开发新型墙体材料。



  四、有序推进利用页岩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完成淘汰60%粘土砖瓦窑任务的县、区,可适度利用页岩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优先鼓励保留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实行等量置换,利用页岩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利用页岩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遵循以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各县、区应在市场需求基础上制定发展规划,做到合理布局。页岩烧结制砖原则上在淘汰60%粘土砖瓦生产线后,实行等量淘汰置换。新建的页岩烧结砖生产线,应积极鼓励利用原砖瓦企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工艺技术及装备



  1、实行等量淘汰置换新建的页岩烧结砖生产线,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亿块标准砖以上;为节约能源和资源,重点鼓励发展节能模数砖、烧结空心砌块等产品。禁止生产实心页岩烧结砖。



  2、新建页岩烧结砖生产线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应采用真空挤出、一次码坯、余热干燥、隧道窑焙烧工艺,实行微机控制生产。



  3、新建页岩烧结砖生产线,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相关环境及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资源条件



  发展页岩烧结砖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投资方需有提交页岩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报告,以及《采矿许可证》。



  五、监督与管理



  (一)凡保留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发现擅自扩窑,增加产能的,各地新墙办应督促违规生产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生产企业,国土部门不予通过其采矿许可证的年审;对违规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企业,工商部门按超经营范围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要求新建页岩烧结砖生产线的企业,必须符合准入条件,经县、区新墙办同意后,按照准入条件,编制和提供页岩烧结砖生产线扩初设计报告、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页岩烧结砖生产线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国土行政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环保行政部门不得办理环评手续,工商行政部门不得登记注册,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电力供应机构不予供电。擅自新建页岩烧结砖生产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依法关闭企业。



  (四)新建的页岩烧结砖生产线投产前,要经投资、国土、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市新墙办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产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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