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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4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我市从2000年以来历经三轮四次审批制度改革,先后清理取消了大量行政许可事项,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审批效能。但目前审批环节过多、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尤其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市委五届五次全会有关部署和我市“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年、投资发展环境提升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市委五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便民利民为主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体制。

二、工作目标

本次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清理和确认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按照“从规范流程向规范环节细化、从要求时限向要求质量深化”的要求,将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我市的审批方式更加科学、审批监管更加严密、收费更加合理。

三、清理范围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以及各类事业单位执法和收费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机动车辆车牌申领、机动车辆驾照申领考试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的执法、收费和公安交警部门的申领机动车驾照考试道路、场地使用收费等事项;

(八)各类年审(检)、备案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事项。

四、工作重点

(一)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对审批内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实施时限、审批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期限等内容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意见拟定实施办法报同级政府审改办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机关。

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捷、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称以及非许可审批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布。未经政府公布的机构,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确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按照集中办事制度的要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事项之外)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初审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进行初审。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结果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标准和程序。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应当逐步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三)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请者办事的受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采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应经同级政府审改办统一审查后,在行政服务中心及该行政机关予以公布。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申请,均应当根据情况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补办通知书。

2、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或规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或规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审批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应当出具不予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有关法律救济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审批的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办事大厅或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3月1日至4月30日,制定实施方案和调研阶段。一是制定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出台清理规范文件。

第二阶段:2007年5月8日至5月31日,工作部署和部门自查清理阶段。各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5月底之前将自查清理结果(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等)报同级政府审改办(市审改办设在市发改委)。

第三阶段:2007年6月1日至6月30日,事项清理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阶段:2007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审批流程规范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逐项进行规范,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表》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行为。

(二)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市政府将抽调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劳局(编办)、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力量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做好清理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非行政许可事项较多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本次开展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县(市、区)按照本意见自行组织实施,并将清理规范的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附件:衢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项目自查申报表

附件

衢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项目自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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