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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监察局关于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是落实中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基本要求,是建设“平安湖州”和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把湖州建设成为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主动承担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的相关任务。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廉政建设,积极支持派驻廉政监察组开展工作。



  各派驻廉政监察组要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指导、监督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全面执行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定期或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各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注重自身廉政建设。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监察局关于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



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惩防体系建设和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保廉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特制定以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成员、项目



  (一)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产生。首批派驻廉政监察组2个,每组3人,其中设组长1人、专业人员2人,各负责2-3个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廉政监察工作。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从市级有关部门退职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中遴选,市监察局负责考察、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



  (二)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条件。



  1.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三)派驻廉政监察组项目确定。派驻廉政监察组的项目,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项目性质、群众关注程度等情况确定。首批派驻廉政监察组的建设项目为4-6个。



  二、职责、权限



  (一)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职责。



  1.监督项目业主全面执行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监督项目建设中涉及廉政监督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变更、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决算审计等重要环节的廉政情况;



  4.认真记录工作台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中涉及廉政建设的有关情况;



  5.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6.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涉及项目建设有关人员在廉政方面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7.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权限。



  1.列席涉及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



  2.查阅和收集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



  3.组织对项目有关廉政建设重点环节的检查,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4.及时向项目业主提出涉及廉政监督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5.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6.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机关同意的其他职权;



  7.严格执行派出机关规定的各项权限。



  三、工作要求



  (一)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程序。



  1.向项目业主通报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方法,听取项目基本情况;



  2.派驻廉政监察组现场办公场所挂牌,并公开有关工作职责、权限、联系方式等;



  3.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共同研究、制定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计划,报派出机关同意后实施;



  4.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项目决算审计后,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就项目廉政监督工作进行回顾、总结;



  6.派驻工作结束时,及时形成派驻工作总结连同工作台账报派出机关备案。



(二)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纪律。



  1.不准接受项目业主和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的宴请、馈赠;



  2.不准利用职权影响为自己及亲属谋取利益;



  3.不准泄露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秘密;



  4.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的监督;



  5.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实行回避原则,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上述纪律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派驻廉政监察组管理考核。



  市监察局负责廉政监察组的派驻、成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主要有以下事项:



  1.选定成员后,及时组成廉政监察组实施派驻;



  2.及时制定派驻廉政监察组有关工作制度;



  3.定期或专题听取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汇报,开展情况交流;



  4.对廉政监察组报告的重大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纠正和处理;



  5.加强派驻廉政监察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



  6.对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实行年度工作考核,称职的予以奖励,不称职的予以调整。



  (二)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在推荐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确保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派驻廉政监察组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由被派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发放,派出机关按月发放一定的交通和通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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