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丽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7〕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丽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为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5〕24号)精神,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织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
各级农业、林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每年年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四、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7.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