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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34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的认识



  保安服务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服务产品、满足广大人民安全需求的特殊行业。促进和发展保安服务业,是第三产业发展的客观需求,是实现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发挥群众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有效形式,也是缓解当前公安警力不足矛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重要性及必要性的认识,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把保安服务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行业建设和发展工作,作为今后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和发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指导、监督力度,规范和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依法行政,逐步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分步完成保安服务企业的改制工作。按照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的原则,采取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加快保安服务企业的改制工作。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改制工作方案,周密筹划,精心部署,稳步推进。凡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和工作,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报批,层层把关,以防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侵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情况。鼓励社会各界、社会有识之士积极参与我市保安服务业的市场竞争,规范和推动保安服务业市场的有序发展。改制工作在南浔区进行试点,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改制工作。其他县区在南浔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全市所有保安服务企业的改制工作在2008年底以前结束。



  (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安服务业市场经营范围和行为。改制后以及新批准建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有偿服务,可经营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的,与保安服务相关的人防、物防、技防及开锁等安全服务项目。积极鼓励和推动保安服务公司承担我市的大型活动,特别是群众性文体活动、商贸促销等安全保卫工作,推进保安服务公司参与社会治安防控报警系统建设等防范性、救助性和服务性工作进程。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机关、学校等以及娱乐场所的保安派驻力度。进一步明确保安组织及保安人员的从业范围,单位内部自建的保安组织及保安人员,不得从事本单位内部以外或相应区域以外的安全防范工作,或开展其他经营性服务;公安机关内部的保安组织及其保安员,只能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相关辅助工作。



  (三)加快建立金融押运社会化运作机制。开展保安押运工作,对促进金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押运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保安押运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主动促进这项工作顺利推进。公安机关要认真抓紧做好机构建制、人员招聘、装备购置、业务委托等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在今年5月份以前启动我市保安押运业务。



  三、强化职能,加大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



  (一)依法履责,强化监管。各级公安部门作为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职能,公安机关内部要设立相应的保安服务业监管机构,并适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保安服务业及保安员队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工商、税务、教育、建设、文化、劳动保障等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行业监管职能,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扶持推动保安服务业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将公安机关的审核作为保安公司登记注册的前置许可条件。税务部门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尽可能为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进行的保安服务业清理整顿工作,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高校校卫队转保安队工作,并向当地公安主管部门备案。继续加大对各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的派驻力度,今年上半年保安派驻率达60%以上,年底达100%。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对物业、社区等保安组织的工作和日常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落实保安工作“四统一”的有关规定,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物业、社区等保安标识的统一换发工作,保安员必须经正规培训后持证上岗。文化部门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配合公安机关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聘请使用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人员。今年上半年娱乐场所的保安派驻率达到60%以上,年底达100%。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增加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积极为保安公司输送保安人才。



  (二)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保安服务业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对单位内部自建的保安组织,要按照公安部“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到位”的规定和要求,一律报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



  四、以人为本,进一步推进保安员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强化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各有关职能部门、保安服务公司要根据规定,统一保安从业人员的招录标准,严格对招录人员的条件审查。各级公安机关从严把好入口关,防止有劣迹人员混迹其中。特别是对从事武装押运、重点部位值守、治保重点单位守护等重要岗位的保安员,除办理留取指纹、掌纹等相关手续外,还要进行一定范围、内容的政审,并进行必要的心理测试等。同时,各有关部门以及培训机构要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资格培训,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保安从业人员执业一体化资格认证制度,实行行业统一持证上岗制度;对无证上岗人员或组织者,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二)依法维权,确保队伍长期稳定。各用工单位和保安公司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用工规定,依法与所聘用的保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同时,各保安服务公司或用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间内为所有保安从业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抚恤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变相拖延不办。同时,要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逐步实行保安从业人员分级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奖励挂钩的考核晋升和用工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保安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保安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优化环境,促进保安服务业良性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保安服务业发展提供具体的优惠措施和条件,激励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参与我市保安服务业市场的培育发展,鼓励保安公司跨地区参与保安业务竞争。要鼓励保安组织之间加强行业合作,强化区域合作与配合,利用各自优势和优势互补方式,做大做强我市保安服务业。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公平竞争,协调和指导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拓展,采取各种形式,强化对保安服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组织开展保安服务技能比武、星级服务评定等活动,最大限度地调动保安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职业自豪感和组织归属感,促进保安员队伍素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稳步提高。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载体,大力弘扬保安工作领域以及广大保安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中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要通过协会组织自身的不断努力,促进保安员素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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