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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5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绍政办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助学办法》)已实施三年。三年来,市区享受这一政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共366名,资助金额248.8万元,有力地推动了绍兴市的帮困助学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助学办法》,市关工委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及市属高中段学校的意见、建议,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资助工作协调小组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助学办法》的修改完善书面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经市政府同意,将修改完善后的《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帮困助学的社会声势,加大资助力度,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帮困助学,建立和完善帮困助学制度,现对市区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的助学提出以下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户籍在绍兴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内,通过高校招生计划录取,家庭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学生: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含低保边缘户)的子女;
  (二)父母双亡且监护人无力承担上学的;
  (三)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
  (五)革命烈士子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或终止资助;
  (一)经审核,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等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三)高校年度期末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四)本人申请不愿再接受资助的。
  二、资助学生确认
  凡申请资助的学生都需填写《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申请表》,并通过以下途径予以确认:
  (一)学校认定。凡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三学生(含历届生),可在当年的第二学期前凭有效证件以及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向所在学校申请大学助学。学校根据有关要求,审核认定资助的初选名单,签署意见,于学期结束前报市关工委办公室。
  (二)部门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系统的工作职能,推荐需资助且又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名单,于学期结束前报市关工委办公室。
  (三)关工委审核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由市关工委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资助名单后,报资助工作协调小组审定,于每年7月上旬予以公布。资助工作按高校录取顺序分批进行。
  三、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考上重点大学的,资助标准12000元,第一学年6000元、第二学年3000元、第三学年2000元、第四学年1000元。
  第二类:考上本科(二本)大学的,资助标准10000元,第一学年5000元、第二学年3000元、第三、四学年各1000元。
  第三类:考上本科(三本)大学的,资助标准8000元,第一学年4000元、第二学年2000元、第三、四学年各1000元。
  第四类:考上大专院校(不含民办大专)以及职业技术院校的,资助标准6000元,第一学年3000元、第二学年2000元、第三学年1000元。
  已享受国家规定的师范免费教育政策的不再享受该资助政策。
  资助经费支出时间为每年8―9月。
  四、资助形式
  (一)结对资助,由单位集体或个人直接出资资助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二)汇集社会力量,扩大帮困助学资金,由关工委组织安排资助学生。
  资助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由市关工委通报资助情况。各种形式的资助工作每年一次,不搞多头资助。
  五、资金来源
  为保证资助工作的长效性,解决资助资金来源要坚持“政府拨一点、慈善总会助一点、部门单位出一点、社会各界募一点”的原则。
  (一)财政部门要把助学经费列入年初预算,每年安排约占年需资助资金总数60%―70%的专项资金。
  (二)贫困家庭子女大学资助要列入慈善总会的帮困助学范围,每年要安排资助资金。
  (三)允许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内、外经费中提一点作为帮困助学资金。
  (四)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款。
  建立“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资金”专项帐户,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每年向资助工作协调小组汇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领导
  市关工委负责整个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小组,以确保资助工作更趋规范,卓有成效。
  七、2007年起,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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