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品牌战略若干补充政策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3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品牌战略若干补充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品牌的新情况和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经研究,就实施品牌战略有关补充政策明确如下:
对新获得国家出口免验产品奖励50万元,其中80%奖给企业,20%用于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对新获得经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企业20万元;奖励资金,市区企业由市政府兑现,各县由县政府兑现。
本补充政策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二○○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