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通知

绍政发〔2007〕2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绍兴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扩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范围
  (一)由原来的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扩大到现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积包括已转让的房屋及已被拆迁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
  (二)由原来的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边缘户)》扩大到《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户但在低保边缘户标准120%以内的困难户(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三)由原来的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调整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养和离婚5年以内的除外),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持有《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的家庭,为救治家庭成员而将原私有住房转让且在2年以上的,可不计入使用面积计算标准范围。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一)至(三)项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处须满2年以上的条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军烈属以及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三)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的家庭;
  (五)不得申请实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具体标准及方式由市建设局制定,并函告相关部门。




二○○七年四月二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