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我委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讨论稿)作了修改。现予以印发。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壹年。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
市场运行监测是各级经贸(贸易)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促进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参考商务部和兄弟省市的考核标准,按照我委《2007年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的要求,对各市经贸(贸易)主管部门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总分100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组织工作15分
领导重视,落实专门机构、人员、经费的得9分,每落实一项的计3分;各市每个样本企业都明确信息员的计3分,未全部明确的,分数=3分×明确率(实际明确数/应该明确数×100%);举办过本地信息员培训班的计3分。
二、样本数量30分
各市按照省下达的样本企业数(注:本次先落实商务部下达的企业,以后要将36家省重点流通企业和89家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全部列入,但不含各地自行扩大的监测范围数),全部落实的计30分,未全部落实的,实际得分是:30分×落实率(实际落实数/应落实数×100%)。
三、报送率20分
(一)报送率100%的企业达到所在市90%及以上的计10分;报送率100%的企业达到所在市70%?90%的计6分;报送率100%的企业达到所在市50?70%的计3分;报送率100%的企业低于所在市50%的不得分;
(二)总体样本报送率计10分,实际得分是:10分×报送率(实际报送总次数/应报总次数×100%)。
四、上报分析材料25分
(一)及时报送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市场信息计9分,每按时上报一次节日分析材料的计3分;
(二)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及时报送分析材料的计12分,每上报一次分析的计3分;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专项调查并按时上报的计4分。
五、利用省监测体系平台10分
(一)各市依托省监测体系平台扩大监测范围的,以商务部确定的样本企业数为基数,每增加50%及其以上的计6分,每增加20%及其以上的计4分,每增加10%及其以上的计2分;
(二)各市扩大的样本全部实现报送的计4分,未全部实现报送的,分数=4分×报送率(实际报送总次数/应报总次数×100%)。
六、奖惩项目
(一)奖励(在总分中增加,最多加10分)
1、每3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加1分;
2、及时报送市场波动信息的,每报送一条加0.5分。
(二)惩处(从总得分中扣除)
发生一般性错误或遗漏,每次扣0.5分;发生重大错误或遗漏,每次扣2分。
省级各企业集团参照执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