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文号: 台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明节临近,明火上坟祭祖活动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目前,全市已进入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31日至4月9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林区上坟祭祖和送葬时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等一切明火活动;
(二)禁止在林区和林缘烧灰、烧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
(三)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
(四)禁止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和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明森林防火责任,组织力量深入森林防火第一线,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生产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等新风尚。各学校要严格教育学生不玩火、不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等。
三、各村民委员会组织要切实负起森林防火的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民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在林区违法用火。
四、各旅游景区、水库库区和森林公园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安全。
五、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和进行其他违法野外用火未造成损失的,依法处以50-500元人民币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人民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