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关于批转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丽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全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5.1%、15%,是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中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计划,也是《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组织编制的《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如期实现总量控制目标。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全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目标,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省和全市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计划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具体是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由3.52万吨减少到2.9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1.82万吨减少到1.55万吨。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原则是:根据市本级和各县(市)2005年排放基数,同比例进行分解(见附表)。市本级和各县(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
四、“十一五”期间,通过控制新污染、削减老污染源和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等措施来减少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国家及省、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市本级和各县(市)要把总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严格执行。在总结以往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方法,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强化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确保实现计划目标。
六、我市将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生态市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年度目标任务。从2006年开始,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市本级和各县(市)的化学需氧量及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全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吨
地区
2005年
排放量
2007年
排放量
2010年
排放量
2010年比2005年削减率(%)
全市
18200
17000
15500
15.0
市本级
4700
4390
4000
15.0
龙泉市
800
750
680
15.0
遂昌县
3600
3360
3070
15.0
松阳县
2300
2150
1960
15.0
景宁县
800
750
680
15.0
云和县
300
280
260
15.0
庆元县
800
750
680
15.0
青田县
800
750
680
15.0
缙云县
4100
3820
3490
15.0
“十一五”期间,我市二氧化硫削减15%。2006年与2005年比下降3.4%,2007年与2006年比下降3.6%。
附件2
全市“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吨
地区
2005年
排放量
2007年
排放量
2010年
排放量
2010年比2005年
削减率(%)
全市
35200
32900
29900
15.1
市本级
5200
4860
4420
15.1
龙泉市
3600
3360
3060
15.1
遂昌县
5800
5420
4930
15.1
松阳县
4100
3830
3480
15.1
景宁县
2300
2150
1950
15.1
云和县
1000
930
850
15.1
庆元县
2000
1870
1700
15.1
青田县
4600
4300
3910
15.1
缙云县
6600
6180
5600
15.1
“十一五”期间,我市化学需氧量削减15.1%。2006年与2005年比下降3.1%,2007年与2006年比下降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