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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7〕6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为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一系列重大决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手段。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对查清全市土地资源,准确掌握城乡土地利用状况,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内容



  1.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逐地块调查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3.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4.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与省国土资源厅并网,建立全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7年7月1日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收集、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相关工作及完成调查队伍的组建或招标工作。



  1.农村土地调查



  (1)2008年4月1日起,结合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并完成三县、市区农村土地调查任务,10月31日前完成三县和市区各项数据汇总和调查成果汇总,建立县(区)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上报各项调查成果;同时三县及市区开展主要农村居民点1:500地形图测量,12月31日前完成测绘成果验收;



  (2)2009年6月,对县(区)级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市级汇总,建立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3)2009年县(区)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县(区)统一进行调查数据变更,逐级上报汇总。



  2.基本农田调查



  2008年12月31日前依据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统计汇总辖区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



  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耕地后备资源界定标准,结合农村土地调查一并进行。



  4.城镇土地调查



  (1)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湖州中心城区、南浔镇、武康镇、雉城镇、递铺镇1:500数字地形图补和地籍调查,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地籍变更的快速更新机制;



  (2)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包括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的统计分析;



  (3)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市所有城镇、独立工矿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地籍调查,完善全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2010年以后,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市、县(区)工作任务



  (一)市级工作任务:制订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县(区)开展调查工作;协调组织县、区际接边,审核汇总全市的各县(区)的调查成果;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及其分布;承担县级成果初检并协助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验收县级成果。



  (二)县(区)级工作任务:制订县级土地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查清农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城乡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界址,查清城镇和村庄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土地的位置、界线、数量、用途等,统计汇总各地类面积利用状况;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落实上级下达本区域的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建立县级城乡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协助技术单位开展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分析土地资源和资产的利用状况,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方向,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吴兴、南浔两区主要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外业调查工作,具体为在市调查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查清农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城乡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界址,查清城镇和村庄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土地的位置、界线、数量、用途等。结合土地调查负责进行基本农田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工作职责分工按湖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细则。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湖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次土地调查工作。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方面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涉及行政勘界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农业、林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调查任务的如期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制订工作方案。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落实工作经费。市、县土地调查经费分别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土地基础业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土地收益的用途,重点解决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保护、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专项经费。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鉴于土地调查登记的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强以及土地变更调查登记长期性的特点,加强土地调查队伍建设,在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配备与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切实做好本次土地调查以及今后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本次调查如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的,需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严禁项目承担单位二次转包。



  (五)确保调查质量。本次土地调查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全面检查、省级抽查备案制度。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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