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9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试行意见》(衢政发〔2007〕44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看病就医问题,是我国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提高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提高对推进这项工作复杂性的认识,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精心制订工作方案,注重配套改革,加强宣传和引导,扎扎实实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
二、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工作目标
根据省政府2007年8月2日在金华召开的金衢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要求,2007年,柯城、江山、常山等列入试点的县(市、区)要确保在8月底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10月份起全面实施,年内参保率要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60%以上;其他县(区)要在年底前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2008年,试点县(区)参保率要达到75%以上;其他县(市、区)要全面实施,参保率达到70%以上,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2009年,全市参保率要达到80%以上,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的基本覆盖。
三、认真把握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独立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独立运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不能简单地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代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要按照衢政发〔2007〕44号文件中规定的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职能的整体规划要求,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配套措施。同时,要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基本政策、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衔接。
(二)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当地财力状况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要按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确定,保障内容主要是大病统筹,包括住院和大病门诊,原则上不建个人帐户。个人出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目前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财政补助标准应不低于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其中困难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至少达到三分之二;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要有所区别,未成年人筹资标准可以低于成年人,保障水平可以高于成年人。
(三)坚持群众自愿,加强政府引导。要正确处理好群众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关系,一方面通过政策解释、新闻宣传、典型示范等方式,调动群众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改进医保管理和服务,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就医、报销,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要解决好在校学生(包括在城区就学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在本地就学的外地户籍的学生)、被征地人员、农转非人员的参保问题,并根据学校教育学年制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缴费时间。
(四)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对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都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要科学设计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项目、范围和比例,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努力降低医疗费用。要健全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加强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顺利实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协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研,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做好制度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政府补助资金,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城市社区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
(二)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落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人员编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给予街道、社区等相应的经费补助。要切实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能,以适应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三)抓好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衢州市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具体由柯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