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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6〕14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纲要》)已经颁布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纲要》精神,进一步做好地方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地方志工作指导思想

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地方志工作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工作,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和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以及志书编纂周期、地方志工作保障、志书质量、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做好地方志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从法制上保证了地方志工作的权威性。《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和发展地方志事业,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根据《条例》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地方志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存真求实和经世致用的基本方针,为实施文化名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要求,如期完成新一轮修志任务

《纲要》对我省“十一五”期间地方志工作作了总体部署,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和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照《纲要》提出的要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一)全面完成新一轮市、县(市、区)志编纂任务。目前《柯城区志》、《衢县志(1985-2001)》已编纂出版,《衢州市志》、《常山县志》、《龙游县志》、《开化县志》、《江山市志》续修工作按要求必须在2010年内完成。续修下限一般定为2005年。为适应社会对地方志多元化的需求,新一轮修志的产品要做到多元化,除了出版传统的印刷文本外,还应出版光盘等其他载体产品。

(二)做好地方综合年鉴工作。目前市本级、柯城区、常山县、龙游县已经开展这项工作,要继续抓紧抓好。其他尚未开展的县(市、区)要在年内抓紧启动。

(三)做好旧志整理工作。旧志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各级要重视旧志的整理工作,组织专人负责,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编制可供全文检索的光盘,并有选择性地出版一批纸质志书。

三、切实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做到“一纳入五到位”。地方志是“官修”的地方文献,编纂地方志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明确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按照“一纳入五到位”的要求,把地方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领导、机构、人员、经费、条件到位。对于涉及修志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有关领导要亲自参与协调,提出指导意见,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为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健全机构,重视修志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常设机构,主管本行政区的地方志工作。要按照德、识、能、绩的要求,选配好主任和主编,组织好修志队伍。志书的承编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并落实人员,选好主笔。参与修志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三)把握质量,按规定程序审查验收地方志书。编纂地方志书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都要组织内部评议和专家评审,经上级地方志主管部门依法审查验收合格,方可公开出版。对于乡镇志、部门志、专业志等,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参照编纂地方志的有关要求,加强业务指导。

(四)重视利用,推动社会读志用志。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读志用志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建立方志馆(室)或地情文献资料中心收藏、保存、管理各类地方志文献资料,积极开展地情咨询活动。也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广泛开展读志用志活动,充分发挥地方志促进经济社会建设的作用。

(五)强化激励,建立和完善评比表彰制度。为激励地方志工作人员积极工作、多创精品,各地要建立完善地方志工作考核评比表彰制度,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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