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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衢政发〔2006〕8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衢州”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真正实现安全发展。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做到负总责、亲自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好工作落实,其它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持,分析、研究、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二、       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推进“平安衢州”建设

完善和加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快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避免或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杜绝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市实现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切实推进“平安衢州”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全省最安全城市。

三、       全面落实责任,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优良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与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并予以奖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将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简报等载体,定期予以公布。

四、       完善政策引导,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编制专项规划,推进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依据产业发展导向,积极推广先进装备和防护设施,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其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煤矿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5%、非煤矿山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道路施工企业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其它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另行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建立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专门台帐,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由同级财政、安全监管和主管部门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全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经费。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专门用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督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凡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必须缴纳相应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其具体操作办法按省财政、安全监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五、完善监管网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建设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在强化市、县(市、区)两级安监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和基层安监网络建设。各县(市、区)都要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交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市各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中,有高危企业10家以上或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的乡镇(街道),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村(居)也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督员。各县(市、区)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均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六、深化专项整治,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继续深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及时实施有效整改的企业,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力争通过2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全市规模以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电力、机械制造等企业达到省定的达标要求。

七、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并支持其开展工作;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帐;严格执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车间、岗位教育、变换工种教育、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经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建立预警机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政府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要根据上级部署和我市实际,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依托企业的专业化救援队伍,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限期整改、定期督办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企业,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推动区域性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实施科技兴安,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的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引进、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快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技术和人才支撑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技术改造和组织科研攻关。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建设,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视频监控以及企业安全状况动态分析、事故预防预测等提供信息技术平台。继续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推广“GPS”卫星定位系统,在矿山企业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和分台阶开采技术与工艺,力争到2010年使适宜中深孔爆破的露天矿山全部使用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矿山达到80%。

十、严格安全准入,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对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企业,要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各类获证企业名单。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确保落实到位。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项目审批和建设的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未经“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强化行政执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能,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地要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监管新方式,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书面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特别是对瞒报事故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各地都要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及时处置。

十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和谐文化建设和思想宣传工作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安排落实一定的篇幅和时间进行安全生产社会公益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经验。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应开设安全知识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深化“安全生产月”活动,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氛围。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深入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加大安全培训的广度和力度,在2007年前使所有企业从业人员普遍培训一遍,切实增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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