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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06〕14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深化财政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的有效手段。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此,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绩效观念,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强化责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原则和评价范围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原则上按省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先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推进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目前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范围暂定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具体为:

(一)《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衢政发〔2006〕18号)中列入的专项资金项目;

(二)专用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大型会议等购置和消费性专项支出项目;

(三)基本建设、政府投资等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需要绩效评价的其他专项支出项目;

(五)上级部门确定需要绩效评价的专项支出项目。

三、评价项目和组织方式

(一)评价项目的确定

年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在评价范围内选定评价项目,并根据选定的评价项目特点选择评价组织方式,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评价项目通知书,其中包括评价项目、组织方式、评价目的、评价时间、评价方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对市政府确定的评价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量化,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评价组织方式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1、项目单位自行评价。

根据确定的评价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自行组织绩效评价,主管部门要对自评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项目单位的自行评价,主要侧重于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中应包含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应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2、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价。

根据确定的评价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要求组织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和相应的分值(权重),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在根据收集的资料和信息独立地作出分析和计算分值后,撰写、上报评价报告。

主管部门的评价报告应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评价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并可邀请人大工作委员会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一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专业人员实施。

对项目的评价可按项目的实施阶段实行事中和事后评价。

四、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绩效评价结果是市政府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市财政部门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对绩效优良的,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一般的,要严格监控或对项目后续资金暂缓拨付;对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从紧考虑,并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对象。

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的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在条件成熟后,经市政府同意,绩效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部门或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增加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组织管理和工作规范

(一)项目自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提交自评报告,项目单位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二)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抽查。

(三)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并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本实施意见,制定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操作要求和绩效评价报告范本

市财政部门要对年度内本级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四)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

(五)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

(六)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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